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十、基金的托管 ..................................................... 2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2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3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二十、违约责任 ..................................................... 4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4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48
二十三、其他事项 ................................................... 48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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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消费增
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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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规定》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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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长城消费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
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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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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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重点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
变所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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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
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
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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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
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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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0 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90 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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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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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0.5%。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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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
充分。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
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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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