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7
五、基金备案 .................................................................................................................. 8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十、基金的托管 ............................................................................................................ 2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35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3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1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2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4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4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二十、违约责任 ............................................................................................................ 52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3
二十三、其他事项 ........................................................................................................ 5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
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
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长城品
牌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41.业务规则: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变更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充分挖掘具有品牌优势上市公司持续成长产生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
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
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
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
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
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
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
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
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
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
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9.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2%,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0.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
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41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的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
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天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2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
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
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 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
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挖掘具有品牌优势上市公司持续成长产生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为:股票资产60%-95%,权证投资0%-3%,债券0%-35%,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