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57号
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1月25日生效,基金管理
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投资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相关证券,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以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基金产品及本基金特有风险、一般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
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REITs”)为投资对象。本基金产品不是REITs,也不
直接持有境外实物房地产。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REITs通过自身经营可获取稳定的现金流并定期分红,且股息率较
高,而从交易上来讲,REITs本身为上市股份公司,其收益特征介于债券与股票之间。
REITs的价格会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起伏而波动,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
价格波动水平。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
与招募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
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风险揭示
四、基金的投资
五、基金的业绩
六、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六、基金托管人
十七、境外托管人
十八、相关服务机构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以及《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自同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31.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
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消
3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境外资
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33.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本基金投资的美国市场休市的日期除外)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
换为现金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
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下同)
51.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
日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按照计算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61.公司行为信息:本基金持有证券的发行公司公布的需要在基金净值中进行会计核算的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等信息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
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4.REIT: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的缩写,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
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
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产品。REITs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
REITs两种
65.权益型REIT(Equity REIT):指拥有、投资、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
要收入来源的REIT
66.抵押型REIT(Mortgage REIT):指投资于房地产抵押权的REIT,主要业务活动是向
房地产所有者放贷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美国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房地产相关的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美国房地产市场、证
券市场及汇率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两类:一是境外投资
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特有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等;二
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
贷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
技术系统运行风险、通讯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境外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因此美国房地产市场的表现是本基金最
大的风险因素。基金的投资绩效将受到美国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和美国总体经济趋势的
影响,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上市交易的REITs,存在价格波动风险,其价格会随着房地产
市场价格波动而波动,其波动幅度某一阶段可能高于股票市场的价格波动水平。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以美元计价的金融工
具,因此人民币与美元之间汇率的变动将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
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外国政府可能会
鉴于政治上的优先考虑,改变支付政策;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税务风险
在投资美国市场时,因其税务法律法规与国内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
等收益向境外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境外税
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境外缴纳基金销
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
估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二)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
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
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
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
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
“REITs”)、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
投资品种的比例。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关约定。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
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将暂时无法办理赎回业务。待恢复办理赎回业务时,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发生变化,与投资人预期有一定差异。
4)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申购申请、赎回申请可能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
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货币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3.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
从而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证券借贷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
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5.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进行对冲风险和投机获利,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
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6.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
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
发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
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9.交易清算风险
清算风险主要因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差异,造成划付款项的延误和错划,
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基金资产的安全。
10.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11.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指境外投资管理活动对远距离、跨时区的通讯系统要求较高,技术失误或
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通讯故障可能会影响到本基金投资管理活动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从
而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12.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及投资人的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及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获取稳健收益和资本增值为目标,为投
资者提供一类可有效分散组合风险的地产类金融工具。
(二) 投资理念
房地产作为一项实物资产,具有良好的历史收益和持续的抗通胀能力。房地产信托凭
证通过收购、管理、租赁、变卖等形式直接进行房地产投资,集合了现金收入和资产增
值、简化了法律税收手续、降低了持有成本、成为通过资本市场参与房地产投资的主流工
具。房地产信托凭证因其流动性充足、风险分散和信息高度透明等优点,得到了投资者的
普遍青睐。美国是全球最大的商业地产市场,证券化程度高、市场容量大、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其投资收益和当前市场上其他权益类产品关联性也较低,起到了良好的分散风险
的作用。
本基金管理人坚持主动投资理念,通过积极的战略战术资产配置和深入的个股机会挖
掘,在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以投资总回报最大化为目标,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资本市场参与
美国房地产投资,分享美国房地产市场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
“REITs”)、投资于房地产信托凭证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股票,以及货币市场工具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
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的绝大部分(通常为90%以上)按比例分配给
投资者的产品。REITs分为权益型REITs和抵押型REITs,权益型REIT是指拥有、投
资、管理和/或开发房地产,并以租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REIT。抵押型是指投资于房地产
抵押权的REIT,主要业务活动是向房地产所有者放贷。本基金本身不直接持有房地产,也
不投资于抵押型REITs。
本基金投资于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比例不低于的基金资产的60%;上市交易的
REIT ETF市值合计不超过本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自下而上地甄选在美国上市交易的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
股票,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提高基金资产的总收益。
本基金采用多重投资策略,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和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相结合的
方法进行投资管理。衍生品投资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品种,仅用于适当规避外汇风险
及其他相关风险之目的。
1.资产配置
(1)战略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将在权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和现金间根据影响证券市场、
特别是房地产市场的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因素和市场风险等指标进行配置。本基金还将依
据流动性和风险收益预期在权益类资产内对REITs、REIT ETF和房地产行业股票等进行
灵活配置,并可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浮动。
战略资产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