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1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3 年 6 月 16 日正式
生效。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具体修改内
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 2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释 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二、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依据是《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
修改为: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三、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和义务
(一)1、住所:广州
市沿江中路 2J8 号江湾
商业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一)1、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02 亿元
(二)1、住所:广州
市沿江中路 2J8 号江湾
商业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吴张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二)1、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南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02 亿元
(三) 1、法定代表
人:刘明康
成立时间:1912 年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公司
注册资本:1421 亿元
(三)1、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
贰佰肆拾壹元整
九、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 (六)本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与赎回费
……赎回费按照赎
回金额的 0.5%收取,其
中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
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
出。
修改为: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
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赎回
费按照赎回金额的 0.5%收取,其中
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
费总额的 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无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式
增加: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25%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
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
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
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无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增加: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
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无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十三、基金的
投资
二、……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封闭期内,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三)投资策略 3、组合原
则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目
标 增加: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比例为 0-100%;在封闭
期届满转为开放式基金
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95%。在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五、基金资
产的估值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
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十九、基金的
信息披露
无 增加:
(五)(最后自然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增加: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附件 2: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
简称“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州市沿
江中路 298 号江湾商业大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
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 吴张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1101 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 刘岩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或
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刘明康
注册资本:1421 亿元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
贰佰肆拾壹元整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原则和
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
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与《金鹰成份股优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制订(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
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制订(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无 增加:
1、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
督;
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
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