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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关于同意金鹰成份股优选
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3]41号)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03年6月
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等。其中本基金特定风险是指有投资的特定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包括中小盘股票的投资
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价格冲击风险、股票选择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
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
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与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
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投资者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
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0
七、基金的投资.......................................................................................................................................48
八、基金的业绩.......................................................................................................................................57
九、基金的财产.......................................................................................................................................59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65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7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0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71
十五、侧袋机制.......................................................................................................................................77
十六、风险揭示.......................................................................................................................................80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8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9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10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二十三、备查文件.................................................................................................................................108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托管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金鹰成份股优选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
新
托管协议:指《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信托法》: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
2014年7月7日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并于2014
年7月7日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具备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取得和持有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的基金发售开始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03年4月21日至2003年
5月21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本基金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本基金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交易帐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或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范程程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
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
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
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业
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发
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公司会计,中港合
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理咨询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
助理,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高级审计
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广州越秀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
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
营部、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
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文学硕士。曾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
会秘书处副主任、秘书处主任等职务。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秘书、董事
会秘书室主任。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现任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陆彬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曾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担任讲师、深圳蓝宝石钟表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副经理、高级项目经理等、
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察审计总监、投资总监等、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广州鹫翔国际货
运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天兆基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深圳市蒙黛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正道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控总监、
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菲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株洲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科副科长、
广州中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广州王老吉大
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医药进出口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负责人、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州白云山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
公司董事,广州创赢广药白云山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白云山拜迪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监
事,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券商业务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
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文化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广州越
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
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证券
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州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后曾
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
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兴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
席运营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
副会长。
4、基金经理
梁梓颖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州越秀集团发展部。2015年8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权益研究部基金经理。梁梓颖女士管理过的基金如
下:
管理过的公募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金鹰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8-17 2023-10-31
金鹰民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12-13 2024-08-22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2022-06-18 -
金鹰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2-06-18 -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谢国满先生 2003-06-16 2005-10-20
欧庆铃先生 2005-10-20 2006-09-27
李鹏先生 2006-09-12 2008-07-31
龙苏云先生 2008-01-23 2008-12-17
杨绍基先生 2008-12-17 2011-03-12
林华显先生 2011-03-01 2015-03-28
王喆先生 2015-03-06 2019-04-26
李博先生 2018-08-30 2019-05-09
倪超先生 2019-04-13 2022-06-18
梁梓颖女士 2022-06-18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
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
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王怀震先生,固定收益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基
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的
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
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
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
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
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
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察长和
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察
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会呈
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
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履
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
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
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
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
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只,
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
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
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
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
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
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3)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14)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5)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6)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www.cdrcb.com
(1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2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3)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5)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7)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8)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0)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1)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2)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cn
(33)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4)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5)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3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8)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39)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0)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1)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2)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3)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4)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5)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7)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8)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49)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0)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1)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2)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3)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54)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5)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56)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7)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9)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60)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1)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2)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3)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64)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5)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6)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7)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8)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6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7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71)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72)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73)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74)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5)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76)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7)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78)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79)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80)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81)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2)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83)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84)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85)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86)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87)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8)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89)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90)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91)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92)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93)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94)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95)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96)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com
(97)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网址:www.new-rand.cn
(9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9)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00)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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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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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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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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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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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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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名称: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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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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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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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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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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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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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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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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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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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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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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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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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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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名称: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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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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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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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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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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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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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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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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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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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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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30)名称:一路财富(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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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32)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133)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287822;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34)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35)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115
网址:www.jiahejijin.com
(136)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137)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38)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9)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40)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41)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42)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4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4)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11806
网址:www.lihe-fund.com
(145)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46)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47)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48)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49)名称: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150)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1)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52)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53)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54)名称: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15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kenterui.jd.com
(156)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57)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58)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159)名称: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160)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61)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62)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63)名称:华泰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28-0888
网址:www.htfc.com
(164)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16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66)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67)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68)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69)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99;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构
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86770549
传真:027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江超杰、宋锦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3年6月2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03年7月16日起开始办理赎回业
务。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工作日,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基金份额时,将首先赎回其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
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申购赎回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T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
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
金代销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
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含
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
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受
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为5
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份时发起
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个投
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
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用采取按照申购规模和持有期限递减的后端收费模式,即投资者在申
购时不支付手续费,而在赎回时收取,并随着持有期间的长短而变动。基金份额持有年限越
长,规模越大,后端收申购费率越低,直至为零。
申购规模(N)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N<1000万 1年以内(不含1年) 1.5
1-2年(不含2年) 1.2
2-3年(不含3年) 1.0
3-4年(不含4年) 0.8
4年以上(含4年) 0
1000万≤N<5000万 1年以内(不含1年) 1.35
1-2年(不含2年) 1.08
2-3年(不含3年) 0.90
3-4年(不含4年) 0.72
4年以上(含4年) 0
5000万≤N<1亿 1年以内(不含1年) 1.2
1-2年(不含2年) 0.96
2-3年(不含3年) 0.8
3-4年(不含4年) 0.64
4年以上(含4年) 0
N≥1亿 1年以内(不含1年) 0.75
1-2年(不含2年) 0.6
2年以上(含2年) 0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按照赎回金
额的0.5%收取,其中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在更新过的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后端收申购费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后端收申购费的计算基数将按申购时的面值计算。
赎回费的计算基数为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赎回时后端收申购费、赎回费和赎回金额计算公式为:
后端收申购费=赎回份额×申购时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申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后端收申购费-赎回费
投资者赎回按照“先申购部分先赎回”的原则,根据每笔赎回所对应的申购,分笔计算应收
的后端收申购费并在赎回金额中扣除。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
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或赎回费率如发生调整,则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或赎回费率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之日后第1个工作日起实施,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
算款、应收款项、待摊费用、投资估值增值等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负债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
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
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对
于该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照
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
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
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资产配置和对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
中长期增值和获取适当、稳定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
凭证)、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投资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本基金的其他
股票投资还包括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和有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等。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
可转债)等债券,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国债投资为主。
(三)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包括:
(1)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
(2)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3)上市公司基本面及发展前景;
(4)证券市场走势及预期;
(5)股票、债券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2、决策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深入分
析研究,和对各类别资产收益率和风险水平的合理预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投资
建议包括总体资产配置建议、类别资产配置建议、个股/券种投资建议等;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结合对本基金投资相关因素的全局考虑,确
定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制定总体资产配置计划;
(3)基金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基金的总体资产配置计划,考虑研究部门的
相关建议,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基金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计划,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3、组合原则
(1)有关法规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10%;
5)运用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该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6)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目标
1)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占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不超过80%,其中投资于上证180指数和深证
100指数的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投资的70%;
2)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占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不低于2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将于成立日后三个月内达到符合规定的比例限制。
4、本基金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主要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深证100指数成份股中选择两大类股票,
一类是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另一类是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两大类股票在股
票投资的分配比例范围为50%±20%,根据两大类股票前期、当期和预计的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
水平(夏普比率)确定其在股票投资中的具体比例。成份股以外的股票投资主要是参与有较高投
资价值的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申购和有可能入选成份股的股票及根据市场情况的短期股票投资。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股票投资策略执行,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6、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国债为主,采取稳健的混合管理的投资策略,大部份(80%以上)的债券
投资采取稳健投资策略,以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小部分的债券投资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即
根据对到期收益率、市场利率等因素的预期,选择具有升值潜力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此外,本
基金还可进行国债回购和逆回购,以提高基金资产的利用效率。
(四)选股标准
本基金主要在成份股中选择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及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
构造股票投资组合。
选择公司价值被市场低估的股票采用包含下列4个指标:P/E(市盈率:市价比每股收益)、
P/B(市净率:市价比每股净资产)、P/S(市价比每股销售收入)、P/C(市价比每股现金流)的
定量准则和包含公司素质、财务状况的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选择收益稳定、分红派息率高的股票采用包含下列2个指标:D/P(派现价格比),D/E(股
息支付率)的定量准则和包含公司素质、财务状况的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五)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180指数收益率×80%+深证100指数收益率×20%)×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25%。
(六)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风险水平中等偏下、收益水平适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收益目标设为α值大
于零,风险目标为β值的目标区间为[0.75,1.1]。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基金资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必须恪尽职守,履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代表基金对所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但不得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在基金合同授权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
金签订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并处理与基金有关的法律纠纷。
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为其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0,793,325.30 71.64
其中:股票 70,793,325.30 71.64
2 固定收益投资 24,232,179.64 24.52
其中:债券 24,232,179.64 24.5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11,035.13 3.76
7 其他各项资产 80,747.63 0.08
8 合计 98,817,287.70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83,500.00 1.04
B 采矿业 19,762,885.00 20.82
C 制造业 33,549,645.30 35.3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80,413.00 1.2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2,076,993.00 12.72
K 房地产业 3,239,889.00 3.4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0,793,325.30 74.5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899 紫金矿业 360,800 6,339,256.00 6.68
2 600988 赤峰黄金 287,100 4,691,214.00 4.94
3 601398 工商银行 760,300 4,333,710.00 4.57
4 600150 中国船舶 99,500 4,050,645.00 4.27
5 600547 山东黄金 147,300 4,033,074.00 4.25
6 601600 中国铝业 518,200 3,953,866.00 4.17
7 000157 中联重科 514,800 3,953,664.00 4.17
8 002532 天山铝业 481,000 3,900,910.00 4.11
9 601601 中国太保 101,800 2,836,148.00 2.99
10 002601 龙佰集团 149,900 2,783,643.00 2.9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30,294.22 21.0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301,885.42 4.5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301,885.42 4.5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232,179.64 25.5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547 16国债19 125,000.00 14,434,462.33 15.21
2 018009 国开1803 33,000.00 4,301,885.42 4.53
3 019709 23国债16 41,000.00 4,164,021.78 4.39
4 019723 23国债20 13,000.00 1,331,810.11 1.4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4只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4,067.6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6,68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0,747.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6月16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情况,已经由托管人复核无误。
(一)业绩比较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1.1-2012.12.31 3.45% 0.89% 8.40% 0.96% -4.95% -0.07%
2013.1.1-2013.12.31 16.25% 1.06% -5.48% 1.07% 21.73% -0.01%
2014.1.1-2014.12.31 2.70% 0.87% 41.41% 0.93% -38.71% -0.06%
2015.1.1-2015.12.31 38.77% 1.17% 5.56% 1.85% 33.21% -0.68%
2016.1.1-2016.12.31 2.35% 0.61% -7.25% 1.05% 9.60% -0.44%
2017.1.1-2017.12.31 10.26% 0.73% 15.73% 0.46% -5.47% 0.27%
2018.1.1-2018.12.31 -25.52% 1.13% -16.40% 0.99% -9.12% 0.14%
2019.1.1-2019.12.31 29.17% 1.10% 27.63% 0.92% 1.54% 0.18%
2020.1.1-2020.12.31 38.93% 1.33% 20.53% 1.05% 18.40% 0.28%
2021.1.1-2021.12.31 -1.38% 1.19% -1.46% 0.85% 0.08% 0.34%
2022.1.1-2022.12.31 -24.36% 1.16% -14.38% 0.94% -9.98% 0.22%
2023.1.1-2023.12.31 -10.40% 1.20% -7.09% 0.63% -3.31% 0.57%
2024.1.1-2024.6.30 -11.25% 1.03% 2.56% 0.65% -13.81% 0.38%
2003.6.16-2024.6.30 230.05% 1.22% 217.05% 1.18% 13.00% 0.04%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谢国满先生 2003-06-16 2005-10-20
欧庆铃先生 2005-10-20 2006-09-27
李鹏先生 2006-09-12 2008-07-31
龙苏云先生 2008-01-23 2008-12-17
杨绍基先生 2008-12-17 2011-03-12
林华显先生 2011-03-01 2015-03-28
王喆先生 2015-03-06 2019-04-26
李博先生 2018-08-30 2019-05-09
倪超先生 2019-04-13 2022-06-18
梁梓颖女士 2022-06-18 -
(二)净值增长率走势对比
自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如下图所示: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3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30日)
注:1、本基金合同2003年6月16日生效。
2、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
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180指数收益率×80%+深证100指数收益率×20%)
×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九、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
算款、应收款项、待摊费用、投资估值增值等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帐户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一级帐户,并在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二级账户,办理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本基金的国债交易和清算。基金资产的帐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帐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信托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本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本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
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应通过规定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
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2)及时性原则
基金资产的估值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
延。
(3)完整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4)公允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采用公允价值原则,公允价值是指基金资产投资在有意愿成交的交易对
手间的现行交易价格,不包括强制性出售或破产出售的情况。
(5)公开性原则
有关基金资产估值的内容除在招募说明书列明外,基金资产估值的主要方法还必须在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列示。
(6)准确性原则
基金资产估值必须准确,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若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公司应当公告。
(三)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3)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
已停牌股票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则相应
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其公允价值。指数收益法是指对于需要进行估值的股票,在估值日以
公开发布的相应交易市场和相应行业指数的日收益率作为该股票的收益率,然后根据此收益率
计算该股票当日的公允价值。
(4)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6、附加说明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
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单位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年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2)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本基金成立至基金会计年度结束不足三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亏损,或者基金当年虽有收益但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取得现金或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分红现金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
现金分红;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若基金管理人
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应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8)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基准
日、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申购费用;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则可从分
红现金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作业手续费或按照国家规定的银行资金汇
划费用。
(2)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资金汇划费用或注册登记作业手
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
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
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费用确定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为: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人报酬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报酬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为: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费率标准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2、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3、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四)基金税收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2)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单向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即取消买入股票
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卖出股票的税率维持在1‰。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3)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和会计制度;
(4)本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必须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6)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核算责任人;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年度审计并出具审计报
告。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
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机
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6、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0、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
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五)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五、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
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
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
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
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7、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
付对应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
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
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
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影响而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证券投资
带来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以下: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政府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
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国民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和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
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技术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分析以及对经
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影响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4、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1)巨额赎回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2)启用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
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
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
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
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
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5、基金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1)中小盘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较高成长性和良好基本面的、流通市值在市场平均水平之下的中小盘
股票进行投资,虽然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策略和组合管理降低风险,但单个中小盘股票和大盘股
票比较,具有相对较高的价格波动性。
(2)流动性风险和价格冲击风险
中小盘股票的平均流通市值相对较小,本基金投资这些股票时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即
对买卖成交的及时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本基金投资这些股票会对其价格产生一定的冲击,从
而有可能增加买入成本或减少投资盈利。
(3)股票选择风险
随着股票平均市值的增大,本基金可以选择投资的样本股票数量将增加,样本股票数量的
偏多,对基金选股可能带来一定困难。
依据PEG指标的定量选股,需要对上市公司的未来成长性进行预期,预期的错误会影响股
票选择的合理性、准确性,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此外,本基金的定性选股也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素质和财务状况进行预期或判断,预期或判
断的错误会影响股票选择的合理性、准确性,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4)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
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
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
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
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
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法律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8、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
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8、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
益或本金安全。
十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
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并
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编制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并将清算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6、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按照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认为基金销
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
的相应权利;
(6)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行为,如认
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
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
及除基金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10)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
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
(12)开放式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13)照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负责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基金投
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信息,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投资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退任而免除;
(22)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
(24)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未能行使召
集权的情况下,负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和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
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
自己及除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帐户,以托管人的名
义开立资金结算帐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不少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拨至专用帐
户;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求偿权;
(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9)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负有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利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召集人
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再次表决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至少为10天,但确定有权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1、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
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至少10天公告。
临时提案不得包括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和与其他基金合并事
项。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至少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
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
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至少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煳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
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
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方能终止。
(六)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
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以及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根据
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或营
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摘要依据《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写。本托管协议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以及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5.102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
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
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
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
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
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
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
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
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
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
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
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
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
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相互配合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
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
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
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
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托管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
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
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托管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
指定的认购资金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具有相关业务资格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
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基金资金结算账户,
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国债的交易和
清算。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
(六)争议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
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协商修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度对账
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
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可以
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
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
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
准。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
法律文件。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基金参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8日
2 针对近期有不法人员假冒金鹰基金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声明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6日
3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8日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11日
5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级方式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1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26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5日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3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4日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29日
13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29日
14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2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2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21日
17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19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19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19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29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31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2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由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13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21日
26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30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30日
(二)重要事项提示
无。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批准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4)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或营业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咨询电话:400-6135-88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