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340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7 月 1 日正
式生效。本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改名为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8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为使本基金符合上述法规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修改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 1《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附件 2《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重要提示
1. 本次修订属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不发生改变,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登载于公司网站。
3、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
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4、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efund.com.cn 或客户服务电
话:400-6135-888 了解详情。
三、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
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附件1:《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附件2:《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4 日
附件 1: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前言 (一)2、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无 增加: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
与转换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增加: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
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
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
用途 修改为: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 25%的部分归入基金
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无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
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对于该单个
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
赎回申请一起,按照上述(1)、(2)
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增加: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最后一段修改为:)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
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
述第 1、2、3、4、6、8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法公告。
增加:
(十)、2、(5)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八、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其权
利义务
(一)1、……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
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
(一)1、……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
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
州市沿江中路 298 号江
湾商业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
民币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
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二)1、……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
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
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二)1、……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
佰肆拾壹元整
十四、基金的
投资
(二)……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为 5%-40%,其中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修改为:
(二)……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60%-95%;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权证投资的
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
净值的 0-3%。
无 增加:
(七)2、(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7)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八)投资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除上
述第(6)、(7)项规定的情况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财
产的估值
无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二十一、基金
的信息披露
无 增加:
(五)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无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增加: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附件 2: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章节 原文内容 修订后内容
一、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
简称“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
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
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
州市沿江中路 298 号江湾
商业大厦 22 楼
法定代表人: 梁伟文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
民币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管理人”)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
沙区海滨路 171 号 11 楼自编
1101 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
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岩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
币
(二)基金托管人(或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简称“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
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
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
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
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
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与《金鹰行业优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订立。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金
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无 三、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
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
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