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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从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09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核准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40号)和2009年
5月14日《关于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09]345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本基金已于2015年8月5日起,正式更名为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更名不改变基金投资范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其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选股策略特有风险、投资策略特有风险与投资存
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
九、基金的转换.............................................................................................................................59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60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61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62
十三、基金的投资.........................................................................................................................63
十四、基金的业绩.........................................................................................................................76
十五、基金的财产.........................................................................................................................79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8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8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93
二十一、风险揭示.........................................................................................................................9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6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128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1
二十八、备查文件.......................................................................................................................13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
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颁布、1999年7月1日实施,2019年12
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
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指计算日某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
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范程程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
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
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
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现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
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
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公司会计,中
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
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任广
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理咨询协调
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
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高级审
计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秀
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
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文学硕士。曾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秘书处主任等职务。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秘
书、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学
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陆彬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曾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担任讲师、深圳蓝宝石钟
表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副经理、高级项目
经理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察审计总监、投资总监等、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天兆基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实业
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正道科技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风控总监、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菲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株洲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科副科
长、广州中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广州王
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医药进出
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负责人、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
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采
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创赢广药白云山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白云山拜迪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券商业务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
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
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
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
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
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
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
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4、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经济学硕士。2009年7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行业研究
员、消费品研究小组组长、基金经理助理等,现任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倪超先生
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管理过的公募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8-13 2018-03-20
金鹰元祺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04-06 2018-01-27
金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06-28 2018-07-11
金鹰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3 2021-05-28
金鹰成份股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3 2022-06-18
金鹰责任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3-16 2022-07-07
金鹰民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8-09 2023-12-13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1 -
金鹰元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6-20 -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09-25 -
金鹰年年邮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11-25 -
金鹰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3-14 -
金鹰产业智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08-15 -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10-10 -
金鹰研究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01-16 -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彭培祥先生 2009-07-01 2012-07-26
冯文光先生 2011-03-30 2013-04-10
何晓春先生 2012-07-26 2016-06-15
倪超先生 2015-06-11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
资经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
资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固定收益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除调高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费之外的
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董事
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
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
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11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1046
只,QDII基金6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
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
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公司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1)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8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15)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7)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8)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9)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www.cdrcb.com
(20)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2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2)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24)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5)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1)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2)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4)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5)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6)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cn
(3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1)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4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4)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8)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9)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0)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1)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52)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4)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6)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57)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8)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5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0)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1)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63)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64)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5)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6)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7)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68)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9)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70)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71)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72)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3)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74)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75)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76)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86-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
(77)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78)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16-0666
网址:www.yongxingsec.com
(79)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80)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81)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82)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83)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6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84)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85)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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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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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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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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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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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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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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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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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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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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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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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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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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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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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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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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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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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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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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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18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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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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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fund.cn
(123)名称: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址:www.qiandaojr.com
(124)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125)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26)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7)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8)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mobile.licai.com
(129)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130)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31)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132)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33)名称:一路财富(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4)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35)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287822;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36)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37)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138)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115
网址:www.jiahejijin.com
(139)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40)名称: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141)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42)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43)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4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5)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11806
网址:www.lihe-fund.com
(146)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47)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48)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49)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50)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51)名称: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152)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53)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4)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55)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56)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57)名称: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158)名称: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4382660;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159)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kenterui.jd.com
(160)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61)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62)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163)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164)名称: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165)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66)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67)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68)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69)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70)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171)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99;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172)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173)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174)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www.gwcaifu.com
(175)名称: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76)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77)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78)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601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79)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180)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181)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2)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634026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83)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84)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85)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86)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187)名称: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0-2277
网址:www.founderfu.com
(188)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89)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dsure.com
(190)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
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601-605室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杨雄
电话:010-58350048
传真:010-58350006
邮编:100039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景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行业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340)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09年5月25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09年6月25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9年7月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9年8月2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
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
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
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
为5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
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
作为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
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对应份额类别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T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该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00=8,210.18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对应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对应份额类别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10,000份,且持续持有期超过7
天(含),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T日的A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则
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0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计算公式为:
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各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
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某一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
请。对于该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
定媒介刊登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第1、2、3、4、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
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已于2010年10月28日起在部分代销机构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并于2011年5月11日起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efund.com.cn)网上直销平台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已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具体实施办法参见本基
金管理人2010年10月22日、2011年5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的公告。
其他最新转换业务信息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
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登记人
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
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和公告为准。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长期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通过投资于优势行业
当中的优势股票,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进而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5%-40%,其
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理性投资、崇尚价值、立足长远、优中选优”的投资理念,根据金鹰行业优势与
企业优势评估模型,选择优势行业当中的优势股票进行重点配置,构建一个行业优势主导下
的基金组合,为投资者寻求优势行业与优势个股所带来的价值增值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投资策略上充分体现“行业”与
“优势”这两个核心理念。
“优势”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优势行业——所谓“行业”,我们采用申银万国
行业分类,应用若干财务指标、行业生命周期、政策支持力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估
值与成长性等定性与定量指标构建“金鹰行业优势评估模型”,根据该模型,计算申银万国
一级行业分类当中各行业的优势指数,得到“金鹰行业优势指数”,优势指数排名居前的行
业即为本基金重点配置的“优势行业”,这些优势行业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较高的投资
价值、能够取得超越各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投资收益;二是优势个股——根据若干财务指标、
估值、成长性、在所属行业当中的竞争地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
政府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其他特定政策目标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企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
间、重组与资产注入以及整体上市对企业的影响等定性与定量指标构建“金鹰企业优势评估
模型”,根据该模型,计算申银万国一级行业分类当中各行业所包括的全部个股之优势指数,
得到“金鹰企业优势指数”,优势指数排名居前的企业即为本基金在该行业内重点配置的“优
势企业”,这些优势企业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较高的投资价值、能够取得超越行业指数
收益率的投资收益。本基金投资于优势行业中优势个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用,综合分析国内外政治
经济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行业景气等因素,研判市场时机,结合货币市场、债
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估值等状况,进行资产配置及组合的构建,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
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
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提高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行业间优势配置、各行业内个股优势配置相结合的股票投资策略,其中行业
间优势配置是以若干财务指标、行业生命周期、政策支持力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估
值与成长性等定性与定量指标为基础,以“金鹰行业优势评估模型”作为评价工具,筛选出
经济周期不同阶段的优势行业,这些优势行业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较高的投资价值、能
够取得超越各行业平均收益率的投资收益;行业内个股优势配置是以若干财务指标、估值、
成长性、在所属行业当中的竞争地位、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政府财
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其他特定政策目标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企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重
组与资产注入以及整体上市对企业的影响等定性与定量指标为基础,以“金鹰企业优势评估
模型”作为评价工具,筛选出经济周期与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下,具有综合性的比较优势、
较高的投资价值、能够取得超越行业指数收益率的优势个股。
在筛选出优势行业与各行业内优势个股的基础上,根据行业优势指数的大小,筛选各行
业内企业优势指数排名居前的品种构建本基金的初级股票库,行业优势指数越大,则该行业
内进入初级股票库的品种越多;根据实地调研所获取的、关于企业与行业的相关信息,对财
务指标、估值指标、行业优势指数与企业优势指数进行再审视,遴选企业优势指数优异者进
入二级重点库与一级重点库,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对行业和个股的综合性比较优势进行持续评估,以准确把握优势行业及优势个
股的变化趋势,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与行业景气状况的最新变化,重新评估行业优势指
数与企业优势指数,并据此对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和个股进行及时调整。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行业内各企业的财务指标、
行业生命周期与景气度的变化、政策支持力度、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估值与成长性等定
性与定量指标为基础,以实地调研所获知的关于各行业的发展态势与景气变化为参考依据,
以“金鹰行业优势评估模型”作为评价工具,根据“金鹰行业优势指数”预判与寻找那些具
有相对比较优势的行业,力图使得这些优势行业的投资收益超越市场当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
均值。对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可以有效地提升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优势行业的评估因素
有:
1)行业内各企业的若干财务指标与估值指标;
2)国际经济环境、全球产业周期对行业的影响;
3)政府财政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4)央行货币政策对于行业的影响;
5)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对行业的影响;
6)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动状况对行业的影响;
7)行业随着科技进步的变动趋势;
8)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动对行业的影响;
9)行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分析;
10)国内外突发事件、重大事件对于行业的影响;
如前所述,本基金对优势行业进行重点配置,故而,为提高本基金行业配置的有效性,
必须根据行业内各企业的财务指标、行业生命周期与景气度的变化、政策支持力度、国际国
内政治经济环境、估值与成长性的最新变化,结合实地调研所获知的关于各行业的发展态势
与景气变化的最新信息,审慎评估并重新计算行业优势指数,并据此对初级股票库、二级重
点库、一级重点库、投资组合当中的行业构成进行及时调整。
在基金投资过程中,行业配置方案建立在整个投研团队的研究支持基础之上,投资决策
委员会负责制定行业配置方案,基金经理负责执行行业配置方案,并进行相应的反馈。
(2)个股精选策略
根据行业配置方案,本基金审慎遴选各行业内部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个股以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构建“金鹰企业优势评估模型”,根
据该模型计算“金鹰企业优势指数”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股票。定量方面,
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等;定性方面主要
考虑:国际经济环境以及全球产业周期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政府财政政策对企业的差异化
影响、央行货币政策对于企业的差异化影响、政府特定政策目标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国内
经济环境的变动状况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企业随着科技进步的变动趋势、国内外政治环境
的变动对企业的差异化影响、企业的盈利前景及成长空间分析、国内外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
对于企业的差异化影响、重组与资产注入以及整体上市对企业的影响等等。
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企业优势指数进行再审视,以遴选具体投资品种。主要内容包
括:
1)财务指标的进一步细化分析
在一个较长的时间维度内(3年或者3年以上),仔细考察企业的盈利能力、成长性、现
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的变动状况及其变动趋势的稳定性;是否具有良好的治理结
构,财务健康度等。
2)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成长能力的再考察
主要考察企业是否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是否拥有成本优势、
规模优势、品牌优势与美誉度、渠道优势或其它特定优势;在特定领域是否拥有原材料、专
有技术或其它专有资源;是否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所处的行业(或者细分行业)未来的
成长空间;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3)对管理层与财务指标真实性的考察
通过实地调研可深入了解企业的基本面,实地调查企业生产任务的饱满程度,亲身感受
公司管理层的企业家精神,采用实地调研所获知的第一手信息对企业优势指数进行修正。此
外,对公司的上下游客户、竞争对手进行调查研究,有助于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必要
时还可以从行业主管机关、税务部门、海关等获取第三方数据,以核实企业基本面与财务指
标的真实性。
4)估值指标的再审视
具备长期优势的品种亦可能存在阶段性的估值偏高。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员客观、
公正、审慎地预测公司未来每股盈利,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属性,选取恰当的估值方法对公司
进行估值,将公司的估值水平与国内外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可以提供公司估值的新视角。
最后根据行业配置方案,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相关行业中基本面
健康、最具投资价值的优势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股票投资策略执行,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宏观
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基础上获取稳健回报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方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
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
定长、中、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
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
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
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
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
能力。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
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
险交易组合以及在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着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1、本基金股票资产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1)指数的市场代表性较强
沪深300指数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大约覆盖了市场65%的流通市值,成份
股为市场中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与
本基金股票投资范围比较适配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指数试运行结果显示,沪深300
指数走势强于上证综合指数和深证综合指数,并且沪深300指数与上证180指数及深证
100指数之间的相关性高,日相关系数均超过99%,表明沪深300指数能够充分代表沪深
市场股价变动情况。
(2)行业覆盖较全面
同样,由于沪深300指数的样本来自沪深两个交易所,相对于传统的上证180及深证
100等指数,沪深300指数具有更好的行业覆盖程度,各类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更为均衡,
利于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权重构造投资组合。
(3)指数权威性与公正性较强
沪深300指数中的指数股的发布和调整均由市场权威性及公正性较高的沪、深交易所
完成,由于其指数计算与发布不以盈利为目标,与其他券商或中介机构发布的指数相比,其
公正性、可信度及权威性更高。而且,与其他指数发布机构相比,沪、深交易所具有更强的
持续性,可以保证指数的长期稳定,有利于投资组合管理和风险管理。
(4)指数获得渠道通畅
沪深300指数通过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卫星行情系统进行实时发布,本基金管理人
已经获得沪深交易所的联合授权,因此可以方便地获得沪深300指数,并在指数构成变化
时迅速、准确地予以更新。
(5)指数计算方法明确
由于指数构成和计算方法透明,在出现数据不畅或者无法接受卫星行情的极端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计算该指数,保证投资基准的持续性,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创造有利条
件。
2、本基金债券资产采用中证全债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如下几方面原因:
(1)中证全债指数是一个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2)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
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3)中证全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
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3、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从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
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
品种。一般情形下,其预期风险和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除上述第(6)、(7)项规定的情况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已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51,138,365.49 78.11
其中:股票 251,138,365.49 78.1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966,934.99 21.76
7 其他各项资产 429,970.71 0.13
8 合计 321,535,271.19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
款。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8,575,763.86 67.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277,896.00 2.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2,031.47 0.06
J 金融业 9,504,405.00 3.07
K 房地产业 17,057,710.00 5.5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7,916.1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522,643.00 3.07
S 综合 - -
合计 251,138,365.49 81.07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150 中国船舶 472,200 19,223,262.00 6.21
2 601766 中国中车 2,297,000 17,250,470.00 5.57
3 600276 恒瑞医药 391,600 15,060,936.00 4.86
4 601233 桐昆股份 939,000 14,986,440.00 4.84
5 300750 宁德时代 76,600 13,790,298.00 4.45
6 603986 兆易创新 133,100 12,727,022.00 4.11
7 603236 移远通信 264,000 12,336,720.00 3.98
8 300394 天孚通信 138,860 12,278,001.20 3.96
9 002594 比亚迪 46,100 11,536,525.00 3.72
10 300482 万孚生物 446,600 10,897,040.00 3.5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5,352.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24,617.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9,970.7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自2023年3月9日
新增C类份额,原有基金份额自动化归为A类份额)
(一)基金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7月1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1-2010.12.31 17.96% 1.60% -8.38 % 1.18 % 26.34% 0.42%
2011.1.1-2011.12.31 -37.49% 1.37% -18.23% 0.97% -19.26% 0.40%
2012.1.1-2012.12.31 -6.98% 1.43% 6.86% 0.96% -13.84% 0.47%
2013.1.1-2013.12.31 14.13% 1.28% -5.15% 1.05% 19.28% 0.23%
2014.1.1-2014.12.31 19.62% 1.10% 39.13% 0.91% -19.51% 0.19%
2015.1.1-2015.12.31 74.62% 2.92% 6.77% 1.86% 67.85% 1.06%
2016.1.1-2016.12.31 -20.11% 1.89% -7.71% 1.05% -12.40% 0.84%
2017.1.1-2017.12.31 18.98% 1.05% 15.93% 0.48% 3.05% 0.57%
2018.1.1-2018.12.31 -24.52% 1.47% -17.58% 1.00% -6.94% 0.47%
2019.1.1-2019.12.31 42.83% 1.54% 27.99% 0.93% 14.84% 0.61%
2020.1.1-2020.12.31 80.37% 2.03% 21.29% 1.07% 59.08% 0.96%
2021.1.1-2021.12.31 56.91% 2.08% -2.29% 0.88% 59.20% 1.20%
2022.1.1-2022.12.31 -31.32% 1.64% -15.67% 0.96% -15.65% 0.68%
2023.1.1-2023.12.31 -19.83% 1.55% -7.33% 0.63% -12.50% 0.92%
2024.1.1-2024.6.30 -16.18% 1.34% 1.83% 0.67% -18.01% 0.67%
2009.7.1-2024.6.30 125.46% 1.70% 32.53% 1.05% 92.93% 0.65%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3.9-2023.12.31 -21.03% 1.64% -10.30% 0.62% -10.73% 1.02%
2024.1.1-2024.6.30 -16.43% 1.34% 1.83% 0.67% -18.26% 0.67%
2023.3.9-2024.6.30 -34.01% 1.53% -8.66% 0.64% -25.35% 0.89%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彭培祥先生 2009-07-01 2012-07-26
冯文光先生 2011-03-30 2013-04-10
何晓春先生 2012-07-26 2016-06-15
倪超先生 2015-06-11 -
(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基准增长率曲线对比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
注:1、本基金于2023年3月9日起增加C类份额类别,C类份额首次确认日为2023
年3月10日,增设当期的相关数据和指标按实际存续期计算;
2、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
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
结算备付金账户,以“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
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
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6、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
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
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五)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
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
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
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
费给该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后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6、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
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缴纳申购费,投
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
50 ≤ A <100 1.2%
100 ≤A <500 0.8%
A ≥500 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大于
等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25%,其余部分
作为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旗下部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并收取转换费,具体转换费率以及收取
方式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4、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
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5、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gefund.com.cn)进行申购、赎回的交易费
率,请具体参照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特定时
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和其他相关费率。
(三)基金的税收
1、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单向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即取消买入股
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卖出股票的税率维持在1‰。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
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
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优势行业中优势个股。投资策略上也相对以中长期持有为主,保持股
票仓位的相对稳定。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选股策略特有风险
在选股策略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是否
准确、深入,二是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基本面研究及估值过程中存在的缺陷
及错误均可能导致所选择的证券不能完全符合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2、投资策略特有风险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在于:不同时期市场可能会有不同的偏好和热点,
本基金相对侧重于中长期持有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股
票基金。
3、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登公司对其
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
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
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不从事或协助从事任何洗钱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
率、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
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
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在中登公司对其
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4、争议的处理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5、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2)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总监批
准。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托管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
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
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
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净值信息,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
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
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
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
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
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
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
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
司。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法
律文件。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 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8日
2 针对近期有不法人员假冒金鹰基金名义进行 非法证券活动的声明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6日
3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8日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11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6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5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1日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级方式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1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23日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26日
1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5日
1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3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4日
1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29日
17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29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16日
19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2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2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9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16日
23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行业优势混合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24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行业优势混合C)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6月13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6月17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湘财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6月28日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19日
30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19日
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29日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31日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2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6日
3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9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由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13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基金新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20日
38 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30日
3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30日
(二)重要事项提示
无。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2)《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行业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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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