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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即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从2015年8月5日起更名为金鹰稳健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09年1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稳
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56号)和2010年3月5日
《关于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113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2010年4月14日备案确认(基
金部函[2010]182号)后正式生效。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与投资存托凭证相关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年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
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3
第二部分释义........................................................................................................................................4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3
第九部分基金的转换..........................................................................................................................62
第十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63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64
第十二部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65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6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业绩......................................................................................................................7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79
第十六部分基金财产的估值..............................................................................................................8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88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1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2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98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0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39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2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143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包括有效的更新,即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下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及其有效更新文件。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和更新。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后有效更名(即金鹰
稳健成长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指《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同》: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发售公告:指《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
订;
《反洗钱法》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并于2014年7月7日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
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按照基金合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指基金成立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超过自基
金成立之日起三个月。
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
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
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定》: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摆动定价机制: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范程程
联系电话:020-22825637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姚文强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
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
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
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等职务。现
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兆廷先生,董事,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主任、总经理
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
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周蔚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员、
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津)
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金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松民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华北有色地质勘查局华冠实业总公司会计,中
港合资北京华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主管会计,河北兴隆银业有限公司经理,广州越秀集团有
限公司审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现任广
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经理、管理咨询协调
委员会主任委员助理,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风险管理与法务合规部总
经理。
潘永兴先生,董事,工学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审计员、高级审
计员、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秀
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经
营部、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本经营部总经理,广州越秀融资
担保有限公司、广州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黄雪贞女士,董事,文学硕士。曾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秘书处主任等职务。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秘
书、董事会秘书室主任。
张影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美国得克萨斯大学教授。现任北京大学教授。
郝春莉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教师,中国人民大学学
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编辑、副编辑,北京昆仑律师事务所、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兼职律
师。现任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陆彬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曾任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担任讲师、深圳蓝宝石钟
表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深圳中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部副经理、高级项目
经理等、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监察审计总监、投资总监等、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深圳市鹫翔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
广州鹫翔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天兆基业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实业
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深圳市蒙黛尔时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深圳正道科技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风控总监、江苏高凯精密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菲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株洲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财务科副科
长、广州中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广州王
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医药进出
口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部负责人、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广
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广州白云山天心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采
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创赢广药白云山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白云山拜迪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监事,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监事。
姜慧斌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组织发展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运营部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券商业务部总经理。
黄定明先生,监事,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蔚女士,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办公室、客户二部主任科
员、业务主管,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团队负责人、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中泽香山(天
津)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业务八中心主任、拟任副总裁,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
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凡湘平先生,督察长,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汉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广
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
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工学硕士。曾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平安
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广
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金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督察长等职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耿源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政府办公厅,担任副处长等职;其
后曾任职于北京宝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牟敦国先生,副总经理,新闻学学士。曾任上海证券报社编辑、首席编辑,国投瑞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服务部副总监、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负责人,华泰保
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MD)、产品战略开发部及客户服务部总经理,上海弘尚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服务部总经理、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运营官。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监管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深圳市资产管理学会副会长。
4、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席宏观分析师、
投资经理等职务。2018年2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杨晓斌先生管理过的基金如下:
管理过的公募基金名称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金鹰恒润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10-10 2023-12-13
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04-03 -
金鹰产业整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14 -
金鹰元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6-26 -
金鹰元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6-26 -
金鹰大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08-25 -
金鹰技术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3-25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4-26
金鹰远见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6-21 -
金鹰恒润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2-10-10 -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蔡飞鸣先生 2010-04-14 2011-06-29
杨绍基先生 2010-05-12 2012-08-01
冯文光先生 2012-08-01 2014-12-17
何晓春先生 2014-11-19 2016-06-15
陈颖先生 2015-06-11 2018-07-07
于利强先生 2018-07-07 2019-08-27
陈立先生 2019-01-26 2022-05-20
杨晓斌先生 2022-04-26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王怀震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
资经理;
龙悦芳女士,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刚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韩广哲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研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投资官,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
资经理;
杨刚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倪超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杨晓斌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周蔚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牟敦国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王怀震先生,固定收益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孙倩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
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
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严格履行《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涉及上述行为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将相应变更。
4、基金经理承诺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规范,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2)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权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3)认真履行基金合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投资管理效率;
(4)在基金投资等业务活动中合规运作,不从事非公平交易、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行为,不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
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
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
长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
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
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
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4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1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
准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
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
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
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
资产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
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
相适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
立机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
作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
系,建立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
制定标准统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
效果,组织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
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
期或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
检查工作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
展本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
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
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
险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
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
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
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
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
全面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
“管住人、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
风险管理架构,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
管理委员会机制、完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
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
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
有效的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
工作人员、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
突发事件的对托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
+居家”、“部分同城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
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
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7)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2)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15)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7)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8)名称: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www.cdrcb.com
(19)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20)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21)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23)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24)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5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6)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8)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1)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2)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3)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4)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5)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cn
(36)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7)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8)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1)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42)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43)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4)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6)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8)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9)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0)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1)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cctgsc.com.cn
(52)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3)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4)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5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转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6)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57)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8)名称: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7;400-8835-316
网址:stock.hnchasing.com
(59)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60)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1)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2)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63)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64)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5)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956019
网址:www.csco.com.cn
(67)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8)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6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91-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70)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71)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72)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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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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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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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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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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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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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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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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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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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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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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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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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85)名称: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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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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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名称: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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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1-96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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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018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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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名称: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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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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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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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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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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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名称: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96)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97)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98)名称: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99)名称: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100)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1188转2
网址:www.new-rand.cn
(101)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02)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103)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网址:www.hexinfunds.com
(104)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05)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0008
网址:www.urainf.com
(106)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07)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108)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788
网址:www.txfund.com
(109)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10)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11)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2)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1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4)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15)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1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7)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18)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1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0)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fund.cn
(121)名称: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3-0358
网址:www.qiandaojr.com
(122)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123)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24)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5)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26)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 080 5828
网址:mobile.licai.com
(127)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128)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129)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130)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31)名称:一路财富(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2)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33)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287822;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34)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35)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fund.sina.com.cn
(136)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115
网址:www.jiahejijin.com
(137)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38)名称: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139)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40)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141)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42)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43)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11806
网址:www.lihe-fund.com
(144)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45)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46)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47)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48)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49)名称: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estfunds.com.cn
(150)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51)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52)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53)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54)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55)名称: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网址:www.lanmao.com
(156)名称: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64382660;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157)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www.kenterui.jd.com
(158)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59)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60)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161)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funds.com
(162)名称: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www.simuwang.com
(163)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zocaifu.com
(164)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65)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166)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67)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168)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169)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6599;400-85-96599
网址:www.hubeibank.cn
(170)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171)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172)名称: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www.gwcaifu.com
(173)名称: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174)名称: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75)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76)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601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177)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guangyuandaxin.com
(178)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179)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80)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8634026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81)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82)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83)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84)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365058
网址:www.dayouf.com
(185)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186)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87)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
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电话:020-22825649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370号广报中心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69号众环海华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江超杰、宋锦锋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
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356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0年3月15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0年4月9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4月1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
条件成熟时,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
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
基金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在本
基金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
案手续。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
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
(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
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
额为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
为5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1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1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以上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
并于调整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申购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
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100 1.5%
100 ≤ A <500 1.2%
500 ≤A <1000 0.8%
A ≥1000 每笔1000元
注:上表中,A为投资者申购金额。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
示:
持有期(计为T) 赎回费率
T <7天 1.5%
7天 ≤T <1年 0.5%
1年 ≤ T <2年 0.4%
2年 ≤T <3年 0.3%
T ≥3年 0.2%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的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投资者通过认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投资者通过日常
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
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3、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以上计算结果(包括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10,000元,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元。该笔
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20=8,210.18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的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10,000份,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
元,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六)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
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起,
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
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
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第九部分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十部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
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
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
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二部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业务。本基金部分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已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规则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追求长期资本可持续增值为目的,以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为基础,通过投资于稳健性、
成长性或两者兼备的股票,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进而
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稳健投资、控制风险、崇尚价值、追求成长”的投资理念,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
环境与金融市场环境的差异性及行业属性的情况下,通过“金鹰稳健成长指数”筛选兼具“稳
健性”与“成长性”的品种进行重点配置,构建一个进取特性与防御特性良性统一的基金组
合,为投资者寻求长期资本的增值收益。
(四)投资策略
1、投资策略依据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稳健”
与“成长”这两个核心理念。
(1)“稳健”与“成长”的权衡
本基金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政策形势、金融市场走势等因素,审慎采取成长优先、
稳健优先或两者并重的投资策略——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下行周期的末段与上行周期的
前半段,采取成长优先的策略,强调进取;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上行周期的后段,采取稳
健与成长并重的策略;而在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上行周期的末段与下行周期初始阶段与中
间阶段,则坚持稳健优先、兼顾成长的策略,强调防御。
(2)为贯彻稳健性原则,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适当提高债券与货币资产的配置比例;
在股票资产行业配置层面,提高弱周期行业的配置比例;在个股选择层面,增大价值型品种
的配置比例,以提升投资组合的稳健性。
(3)为贯彻成长性原则,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适当降低债券与货币资产的配置比例,
增大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在股票资产行业配置层面,提高强周期行业的配置比例;在个股
选择层面,增大成长型品种的配置比例,以提升投资组合的成长性。
(4)“稳健”与“成长”的综合评价
本基金采用“金鹰行业稳健成长模型”与“金鹰企业稳健成长模型”,并据此筛选出
具有稳健成长特质的行业与个股。
2、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重点考察宏观经济、资
本市场、名义利率所处的不同周期阶段,分析判断市场时机,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
现金等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
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比例。
3、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在宏观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行业的稳健性与成长性亦不相同。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的
初段与下行周期的末段,首先受益于宏观经济回升的行业、高贝塔值的行业、资源行业具有
明显的成长性,而弱周期行业的成长性不突出;在宏观经济上行周期的中后段,通常出现通
货膨胀,受益于CPI与PPI指数上升的行业兼具稳健性与成长性;在宏观经济的上行周期的
末段与下行周期初始阶段与中间阶段,生活必需品行业、低贝塔值的行业具有良好的稳健性,
而强周期行业的稳健性不足。当然,无论宏观经济景气周期与资本市场市况如何,那些确定
性成长的行业可以抵御不确定性。
本基金建立了“金鹰行业稳健成长评估模型”,该模型依据若干定性与定量指标,得到
“金鹰行业稳健成长指数”,以期预判与寻找那些具备稳健成长特质、符合本基金配置策略
的行业,力图使得这些稳健成长行业的投资收益超越市场当中各行业收益率的平均值。
(2)个股精选策略
根据“稳健性”原则,本基金将审慎甄别公司的核心价值,从公司治理、公司战略、行
业地位等方面来把握公司核心竞争力,通过自下而上的研究,以基本面分析为核心,力求挖
掘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稳健经营、价值低估型公司。
根据“成长性”原则,本基金将努力发掘那些可持续、可预见的成长型公司,重点在于
对公司成长性的客观评价和比较上,不仅仅需要关注增长率之类的数量指标,同时还要关注
成长的质量以及成长的可持续性。
本基金建立了“金鹰企业稳健成长评估模型”,该模型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稳健成长特质的品种。定量方面,主要依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
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等;定性方面主要考虑: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在
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公司所处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具有持续成长的能力;公司
具有良好的治理结构和财务健康度等。最后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基本面
健康、最具投资价值的稳健成长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股票投资策略执行,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化趋势和国内
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构造组合。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债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
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要依据;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
情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采取收益率利差策略以确定债券资产在类属
间的配置与优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
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
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
险交易组合以及在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投资于价值出现较为显着的低估的权证品种。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25%
本基金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
(1)沪深300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
的指数,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代表性和良好的流
动性;
(2)沪深300指数是一只符合国际标准的优良指数,该指数体现出与市场整体表现较高
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风险调整后收益也较好,具有良好的投
资价值;
(3)沪深300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的
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本基金采用中证全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理由是:
(1)中证全债指数是一个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
券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2)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中证
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3)中证全债指数编制方法的透明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未来广泛使用
的前景,使基金之间更易于比较。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从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操作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收益、高风险
品种。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因此,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从长期来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
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上述第(5)、(13)、(14)
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92,282,221.15 92.95
其中:股票 392,282,221.15 92.95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807,098.24 5.88
7 其他各项资产 4,929,509.85 1.17
8 合计 422,018,829.24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
款、待摊费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5,518,324.40 3.73
B 采矿业 21,333,386.00 5.13
C 制造业 295,464,318.47 71.1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771,471.36 0.43
E 建筑业 82,310.40 0.02
F 批发和零售业 126,941.46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657.8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003,686.05 2.17
J 金融业 36,075,745.93 8.68
K 房地产业 37,296.00 0.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442,813.24 2.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211,158.05 1.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04,111.99 0.0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2,282,221.15 94.4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36 招商银行 550,300 18,814,757.00 4.53
2 002463 沪电股份 466,800 17,038,200.00 4.10
3 601601 中国太保 582,700 16,234,022.00 3.91
4 601899 紫金矿业 757,200 13,304,004.00 3.20
5 000157 中联重科 1,710,700 13,138,176.00 3.16
6 600309 万华化学 140,200 11,336,572.00 2.73
7 600519 贵州茅台 7,400 10,858,686.00 2.61
8 000333 美的集团 166,200 10,719,900.00 2.58
9 600150 中国船舶 261,700 10,653,807.00 2.56
10 002714 牧原股份 227,104 9,901,734.40 2.3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的处罚。该证券的投
资符合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之一的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处罚。该证券的投资符合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投资决策。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7,118.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759,048.1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93,343.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29,509.8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证券。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0年4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投资
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4.14-2010.12.31 25.44% 1.31% -5.16% 1.26% 30.60% 0.05%
2011.1.1-2011.12.31 -36.60% 1.33% -18.23% 0.97% -18.37% 0.36%
2012.1.1-2012.12.31 -3.83%% 1.11% 6.86% 0.96% -10.69% 0.15%
2013.1.1-2013.12.31 28.48% 1.24% -5.15% 1.05% 33.63% 0.19%%
2014.1.1-2014.12.31 38.38% 1.11% 39.13% 0.91% -0.75% 0.20%
2015.1.1-2015.12.31 72.77% 3.27% 6.77% 1.86% 66.00% 1.41%
2016.1.1-2016.12.31 10.11% 2.20% -7.71% 1.05% 17.82% 1.15%
2017.1.1-2017.12.31 -13.97% 0.99% 15.93% 0.48% -29.90% 0.51%
2018.1.1-2018.12.31 -32.03% 1.34% -17.58% 1.00% -14.45% 0.34%
2019.1.1-2019.12.31 40.82% 1.39% 27.99% 0.93% 12.83% 0.46%
2020.1.1-2020.12.31 68.97% 1.79% 21.29% 1.07% 47.68% 0.72%
2021.1.1-2021.12.31 32.78% 1.97% -2.29% 0.88% 35.07% 1.09%
2022.1.1-2022.12.31 -25.56% 1.43% -15.67% 0.96% -9.89% 0.47%
2023.1.1-2023.12.31 -16.60% 0.89% -7.33% 0.63% -9.27% 0.26%
2024.1.1-2024.6.30 -2.31% 1.13% 1.83% 0.67% -4.14% 0.46%
2010.4.14-2024.6.30 189.81% 1.63% 24.29% 1.03% 165.52% 0.60%
历任基金经理变动如下:
基金经理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蔡飞鸣先生 2010-04-14 2011-06-29
杨绍基先生 2010-05-12 2012-08-01
冯文光先生 2012-08-01 2014-12-17
何晓春先生 2014-11-19 2016-06-15
陈颖先生 2015-06-11 2018-07-07
于利强先生 2018-07-07 2019-08-27
陈立先生 2019-01-26 2022-05-20
杨晓斌先生 2022-04-26 -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0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证全债指数收
益率×2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2、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六部分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
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
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按照以下约定进行: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
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
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2、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之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该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该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种类”中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
基金的募集”中“(九)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中的相关规
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中的相关规
定。
3、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告。调整
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在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成立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涉及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
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
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
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
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
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
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
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
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稳健成长行业当中的稳健成长股票。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1、模型风险
本基金将采用金鹰行业稳健成长指数和企业稳健成长指数作为股票库构建和选择股票
的重要依据,可能因为指数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影
响组合中股票的构成与投资业绩。本基金会持续地进行指数的改进与优化。
2、预测偏差带来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选股模型中使用了预测性的指标,包括预期的净利润增长率等,如果研究不
深入、预测不准确会增加投资风险。
3、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
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
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
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
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
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是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
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
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
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3212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姚文强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注册资本:5.10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180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符薇薇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含存托凭
证)、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投资的比例范围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o、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除
上述第e、m、n规定的情况外,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
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
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
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
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
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二十五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
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
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
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1:30,13:00-17:00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
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
司。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
法律文件。
第二十六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8日
2 针对近期有不法人员假冒金鹰基金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活动的声明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6日
3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3年12月28日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11日
5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1月22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级方式相关事项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1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2月26日
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5日
1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3日
1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玄元保险代理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14日
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29日
13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3月29日
14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2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4月22日
16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1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5月31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6月17日
19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19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19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29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7月31日
2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2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的销售机构由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变更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13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21日
26 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30日
2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4年8月30日
(二)其他重大事项
无。
第二十七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
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八部分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09】
1356号);
(二)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有效更新;
(三)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有效更新;
(四)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
(五)金鹰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