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 1
二、 释义 3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5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五、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6
六、 基金的基本情况 17
七、 基金份额的发行和认购 18
八、 基金的成立 19
九、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0
十、 基金的转换 26
十一、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27
十二、 基金资产的托管 27
十三、 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27
十四、 基金的注册登记 28
十五、 基金的投资 28
十六、 基金的融资 33
十七、 基金资产 33
十八、 基金资产估值 34
十九、 基金费用与税收 38
二十、 基金收益与分配 40
二十一、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二十二、 基金的信息披露 41
二十三、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6
二十四、 违约责任 47
二十五、 争议的处理 48
二十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48
二十七、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48
二十八、 其它事项 49
二十九、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49
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一、 前言
(一)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
系列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招商安泰系列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
定。
3、 订立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 本系列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于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三只基金。但是对于本系列基金合同
中针对本系列基金其中某一只基金或某几只基金的特殊规定对该一只基金或该几只基金有
专门的适用性。
5、 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系列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
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 本系列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
起设立。本系列基金拥有共同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并共有一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但各基金独立运作,单独适
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
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系列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
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
涉及本系列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系列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
风险。
二、 释义
在本系列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招商安泰系列基金,由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共同组成,分
别为:招商债券基金、招商平衡型基金、招商偏股混合型基
金
基金合同或本系列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系
列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11月14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系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发起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本系列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系列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系列
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本系列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本系列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成立之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分类: 招商安泰债券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
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 指缴纳申购、赎回费而不缴纳销售服务费的招商安泰债券基
金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指缴纳销售服务费而不缴纳申购赎回费的招商安泰债券基
金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指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招商安
泰债券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投资者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系列
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系列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A. 申请设立基金;
B.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C.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D. 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
担发行费用;
E.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同基金发起人
2、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
资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必要时
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F.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H.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
其他权利;
I.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系列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J.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拒
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K.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
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G.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H.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J.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K.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系列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M.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N.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O. 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
方式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B. 依据本系列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本系列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D.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C.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D.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F.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G.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
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I.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J.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K.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
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的方法符合本系列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N. 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O.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Q.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R.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
划到指定账户;
T.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W.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自依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系列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 取得基金收益;
B.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D.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E. 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F. 按照本系列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G.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系列基金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H.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
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I. 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J.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本系列基金有一个统一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它由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构成。各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表决以及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提
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影响多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召集所有相关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通过;若提交讨论的事项只涉及某
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而不涉及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只需召
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通过。
如无特别说明,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
指的是“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例如第(二)
款第9点所称“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各基金的基金
份额之和与所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讨论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其中两只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须召开由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共同组成的联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时,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
“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之和与所有相关基金的基金份额总和之比计算;当会议事项
只涉及单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只须召开该只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表决通过
时,则下文中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持有人大会”指的是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会”,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按照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该基金
的基金份额与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之比计算。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在各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与其他基金合并;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11、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其中,下列事项需要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1、变更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且变更事项涉及本系列基金合同所有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但本系列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本系列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本系列基金类型或转换本系列基金运作方式;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上述事项外的其他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是须召开联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者只需召开某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会讨论,由会议召集人根据本基金合
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在会议通知公告中注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若该事项须召开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则还需
各相关基金分别有代表本基金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事项同时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以及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联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则各相关基
金均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