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摩根士丹利华鑫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摩根
士丹利华鑫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摩根士丹利
华鑫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233010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1、“前言”章节
“前言”章节增加:“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2、“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
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基金的投资”章节
“基金的投资”章节增加:“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指数停止编制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删除:“如果深证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深证300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深证300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基金的目标
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告”。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2021年3月3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将与本
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msfunds.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
人将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三、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8
网址www.ms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
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
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