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4
日证监基金字【2006】175号文核准募集,批准日期为2006年8月24日。基金合同于2006
年10月1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
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由于两只基金推出时的证券市场环境不
同,建仓时机不同等因素,因此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本
基金的未来表现。本基金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九)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表述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了调整,并对本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调整。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
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7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77
八、基金的投资 ............................................................... 78
九、基金的融资 ............................................................... 89
十、基金的业绩 ............................................................... 9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9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8
十七、风险揭示 .............................................................. 114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11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8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 15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5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3
一、绪言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经2012年12
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8月8日起施
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景顺长
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1989年至1994年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工作;1994
年至2000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
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2000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党组成员、总经理;2005年至2006年先后担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
员;2006年至2016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
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至2020年先后担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党委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
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
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
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
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副总裁兼党
委委员,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党委副书记。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
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
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
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
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
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
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
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
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
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
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年9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任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
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
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机构客户中心、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职务。2009
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
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
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
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2020年3月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刘彦春先生,管理学硕士。曾担任汉唐证券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
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自2015年4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兼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16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曾于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管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管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管理景顺长城动力
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管理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
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李学文 2006年10月11日-2007年9月14日
王鹏辉 2007年9月15日-2015年1月22日
杨鹏 2010年8月21日-2018年2月9日
刘彦春 2018年2月10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
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李怡文女士,固定收益部稳定收益业务投资负责人;
崔俊杰先生,ETF投资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
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