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7
五、基金备案..........................................................................................................................................8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9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1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9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3
十、基金的托管....................................................................................................................................25
十一、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25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25
十三、基金的投资................................................................................................................................26
十四、基金财产....................................................................................................................................3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33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3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1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4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45
二十一、违约责任................................................................................................................................4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4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47
二十四、其他事项................................................................................................................................47
2
基金合同
一、前言
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
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签定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取
得了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
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合同进
3
基金合同
行修改。
六、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中国
《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元
基金或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人民币元;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
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顺长城内需增
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银行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4
基金合同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募集期
存续期
日/天
月
工作日
开放日
T日
T+N日
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账户
交易账户
转托管
基金转换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指公历日;
指公历月;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5
基金合同
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定媒体
不可抗力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
数后的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
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四、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6
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面值
1.00元人民币
六、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募集规模
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
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2%,具体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7
基金合同
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
公式为: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经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
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8
基金合同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
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9
基金合同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
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10
基金合同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
后第4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1
基金合同
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