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
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
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
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
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
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沪深3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将基金
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
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与目标
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
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目标ETF 指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
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
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广发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目标ETF及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标的
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
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
知价”原则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
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
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
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广发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295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年12月8日至2008年12月26日进行公
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30日生效。
2016年1月18日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
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
其相关事宜,将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融
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6年1月18日起,《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并取代原《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广发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目标ETF暂停基金资产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7)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