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1
十、基金的托管 ................................................................................................................................ 3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3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4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二十、违约责任 ................................................................................................................................ 5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5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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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三)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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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稳定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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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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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华夏稳定双利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本基金达到法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0.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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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6.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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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目标是在强调本金稳妥的基础上,
积极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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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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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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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条件成熟时,投资者
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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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T+2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
T+3日内划向投资者资金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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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者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
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当投资者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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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
基金资产。
8.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1%。但是,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3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
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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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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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公告,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
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
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
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
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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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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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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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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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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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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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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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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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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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上述三种情况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未能参加,不影响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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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章制度另有规定
的,则按相关规定确定会议的召开方式。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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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
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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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