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七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25日证监基金字
【2006】【9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
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中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0年7月13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其他信息截
止日为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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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2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 59
七、基金的投资 ............................................................ 70
八、基金的业绩 ............................................................ 84
九、基金财产 .............................................................. 87
十、基金资产估值 .......................................................... 89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93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5
十三、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8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五、风险揭示 ........................................................... 106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3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7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2
二十、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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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
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
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
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
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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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对
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
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机构、基金的
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
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
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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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
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中国工商
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
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
件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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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的条件可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
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募集期间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首日至募集结束日止的确定期间,具
体日期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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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式基
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用,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
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级别。各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
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各级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达
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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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之和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影子定价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
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
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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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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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刘郎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
办公电话:+86 21 2326 1188
联系人:赵鹏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股本结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刘郎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副教授。曾任湖南邵阳学院助教,东南大学系副主
任、副教授。1994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历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董事,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董事,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商学部主任,大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义伟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运营部、金融市场部,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总部,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
杨正平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合肥市建
设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现任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零售客户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零售客户事业部经纪业务总部总经
理。
安田敬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87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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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市场国际部、伦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受
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常务执行役员。
福井雄介先生,董事,日本籍,大学学历。1996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曾任职于高松分行、企业金融部、信用投资部、纽约分行、海外资产管理事业
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国际协同战略室室长。
汪涛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汇丰银行、新
加坡华侨银行、渣打银行、宁波银行、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2020年3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白虹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韩国釜山分行、万
事达卡国际组织、FEXCO国际商务、跨界创新平台(COIN)、汉德产业促进资本,现任社
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常务理事兼创始秘书长。
白硕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沈阳航空工程学院、北京大学、中国科
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国家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现任上海
丹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余卫明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湖南省民政干部中等专业学校、中
南工业大学,现任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刘震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研究生。1997年7月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申
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计统部、办公室,现任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兼任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增田义之先生,监事,日本籍,硕士研究生。1989年4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
行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曾任职于资产运用部、股票运用部、指数战略运用部、受
托财产企划部等,现任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葛诚亮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11年2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葛菲斐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2006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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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于行政管理总部,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相关工作,曾任人力资源总部总监助
理,现任组织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3、高级管理人员
刘郎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汪涛先生,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王伟先生,博士研究生。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申万巴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后正式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监、
总监,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丽红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管
理总部总监、首席财务官兼财务管理总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小波先生,硕士研究生。2006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
研究所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菲萍女士,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任法律顾问等职务。
2004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叶瑜珍女士,硕士研究生,2005年01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
分析师、信用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
鑫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惠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申万菱信安鑫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瑞利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
鼎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鑫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杰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任金元证券固定收益总部
投资经理,万家基金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总监。2017年10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曾任
申万菱信稳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申万菱信多
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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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菱信安泰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安泰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
菱信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丁杰科女士,2016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 伟先生,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 鸣女士,2009年6月至2013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 成先生,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源海先生,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研究部负
责人、权益投资部负责人、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指数与创新投资
部负责人等。
公司总经理为本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为本委员会召集人,权益研究部负
责人为本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本委员会的各项事宜。
公司董事长、督察长、法律合规与审计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作为非执行委员,
有权列席本委员会的任何会议。非执行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
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
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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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款项;
(15)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