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添益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添益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2
五、基金财产保管................................................................................................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1
九、基金收益分配................................................................................................26
十、信息披露.......................................................................................................27
十一、基金费用....................................................................................................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4
十五、禁止行为....................................................................................................3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8
十七、违约责任....................................................................................................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4
申万菱信添益宝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11层(200010)
法定代表人:刘郎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3]144号文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
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86-21-23261188
传真:+86-21-63353829
联系人:牛锐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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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
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
效期至2008年9月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
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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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申万菱信添益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
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
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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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
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参与新股申购等权益
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100%;股票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15%。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股票限于新股申购、可转债转股获得;不
在二级市场主动买入股票及权证。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
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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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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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5)、11)、12)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
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
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
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
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
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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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
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
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
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
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
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
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
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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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
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
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
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
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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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
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还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基金托管人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以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确认。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
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以使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
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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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
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基金财产遭受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的赔偿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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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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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
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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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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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
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