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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5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根据《诺安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
后转型而来。自2017年6月23日起,本基金转型正式生效,并自该日起《诺安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57号文核
准公开募集,《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13日正式生效。根
据《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该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三年,自2011年5月13日开始至2014年5月13
日。该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规定的保本基
金存续的条件下,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4年6月17日开始,于2017
年6月19日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
金,名称相应变更为“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
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系统性风险、上市公司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资产配置风险及其他
风险等。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
主动进行更新。
本基金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依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
止日期为2025年5月1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9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2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82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93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103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105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106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1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1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6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17
第十六部分风险揭示..............................................123
第十七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2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29
第十九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45
第二十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60
第二十一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62
第二十二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65
第二十三部分备查文件............................................166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行业
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
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
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