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名称 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主代码 320021
公告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诉讼当事人
原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被告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具体事项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5山水SCP001”发行人)于2015年11月12日发布《山东山水水泥
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未按期足额兑付本息的公告》,由于“15山水
SCP001”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筹措足额偿债资金,“15山水SCP001”不能按期足额偿付。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代表诺安双
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起诉“15山水SCP001”发行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并作出本公
司胜诉的一审判决,判决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支付债券本金、违约金、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等。
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公司获得胜诉。
2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司将继续努力,以最大限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相信随着我国的司法体
制改革全面推向深入,司法的公信力及执行力的不断提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会得到
最大限度的保障。
特此公告 。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