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2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保管 ................................................................................. 9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1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7
九、 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 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 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五、禁止行为 ................................................................................... 33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七、违约责任 ................................................................................... 3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8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注册日期:1988年7月20日
注册资本:50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
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①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80%~95%;
② 债券类资产投资比例0%~20%;
③ 权证投资比例为0~3%;
④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六个月开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
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③ 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80%-95%、债券投资比例为
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小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④ 本基金投资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⑤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
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⑥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不得超过5%;本基金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得超过该券发
行总量的10%;
⑦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项第③、⑤、⑧、⑩条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
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
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
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
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
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
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
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和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
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
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
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
户(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
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将合同原
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
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托管人回函确
认的当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 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帐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1)指令需有授权通知确定的预留印鉴和签字,并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在指令
上签字后,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
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
(3)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在业务指令已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但该指令被执行之前,可以更
改或撤销原指令。但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撤销或更改原指令所必需的合理
时间,否则由此导致业务指令无法执行或延误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并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接
收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6)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是否由有权发送指令人员发送、指令
的要素是否齐全、指令印鉴与签字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审慎验证,查
验后以电话形式向发送指令人员确认,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经确认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有权签署、
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并且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此后该类相关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
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3.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2)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适当的指令,不得延误。指令执
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
(3)若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
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的有效指令,托管人应予以执行。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相关合同、协议的
费用支付指令、预留印鉴错误等情形。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