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一、基金费用 ....................................................................................................................................... 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7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 4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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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光大保德信信用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
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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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58号外滩金融中心1幢,6层
法定代表人:刘翔
成立时间:2004年4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涉及
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 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8,365,585,227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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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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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
相同含义。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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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
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基金投资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
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
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或权证、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增发新
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
生的权证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
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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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可投资的固定收益类品种主要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
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等。本基金投资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
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对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非国家信用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权证等非固定收益
类证券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2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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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
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7)、10)、12)、
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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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
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
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
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的存款的核心银行应当
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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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
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
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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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
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假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基金托管人
可能遭受的监管部门罚款以及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赔偿。因投资流动受
限证券产生的损失,除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的之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上述损失。如因基金管理人未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
置方案以及投资额度和比例限制要求的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风险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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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
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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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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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
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