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7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0
十八、信息披露 ..................................................... 5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6
二十、违约责任 ..................................................... 5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5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0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基金公司境外投
资业务的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三)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工商银行”)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
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是基金份额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国务院授权的
机构
1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13. 中国有关监管部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设立的境内金融监管机构,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管局
等有关监管机构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
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本基金
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1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0.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1.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代销机构: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但国内的节假日及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33.T日:指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
见相关基金募集文件
37.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3.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买卖外汇差价,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境外托管人: 是指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办理境外托管业务的境外商业银行
或其它金融机构
51.投资顾问:是指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提供境外证券投资咨询、市场信息、 运
作平台、运作服务等顾问服务的投资机构
52.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
53.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任何国家与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包
括但不限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等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估值日 :指每一开放日和在基金封闭期内尚未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每
一周中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中国监管部门规定进行估值的自然日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上投摩根亚太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人民币境外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募集方式
公开募集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发行币种
人民币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亚太地区证券市场以及在其他证券市场交易的亚太企业,
投资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澳大利亚、韩国、香港、印度及新加坡等区域证券市场(日
本除外),分散投资风险并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
(七)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募集规模及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八)基金募集金额下限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九)基金份额发售价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按每份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发售。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获得中国证监会及外汇监管机构批准后6个月内开始发售。且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银行、证券公司等中国有关监管部门认可
的代销渠道向投资者公开募集。
3.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发售价格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持有限额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日内或自募集期限届
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
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次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站
上披露。
2.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减少代销机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每
一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
决定是否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1)国内的节假日;
2)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3)境内商业银行暂停对公业务;
4)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暂停交易。一般情况下,如由于一个或多个市场暂
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40%以上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本基金将决定是否
暂停申购或赎回。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在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
投资组合为基础。
每一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截止到当日下午3点。对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
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
介披露。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并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并在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
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本基金将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披露。
(六)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办理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认购或申购规模达到中国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时。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此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
基金正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
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
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8.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
的申请量占接受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未选择的,未能赎回部分系统默认为延期赎回处理。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