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投
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投摩根内需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待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
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
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上投摩根内需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把握中国经济
和行业快速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
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
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扣
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3)、
(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
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