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1年8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1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36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3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39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 67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 68
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9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事项 .............................................. 71
第二十五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方成长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而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东方保本混合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由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遵循基金投资“买者自负”的原则,全面认识产品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征,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和基金的投资价值,在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
订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3.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1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业
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指公历日
33.月:指公历月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
份额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
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
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力争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下,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追求长
期资本增值和稳定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规则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7年5月11日起转型为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11日起生效。
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1月15日,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基金费率等内容,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
并同意将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该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2018年1月17日起,《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东
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以确定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对于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
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赎
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