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东方成
长收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证监许可[2017]2236号文
批准变更注册而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17日生效。
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成长收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
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纳入到投资范围中,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均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
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同时,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
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重大损失。此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
性风险等。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
险;基差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
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包括强制平仓风险也包括流通量风险,即期
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
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
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
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
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
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
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关
于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相关费率并
增设C类基金份额的公告》,本基金于2019年8月7日起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
相关费率并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作相应修
改。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6日颁布并实施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0年7月10日颁布、同年8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报监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8月5日在《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东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本基金于2021年8月6日起对东
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等文件作相应修改。
本招募说明书对“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部分,更新了基金的管理费
率。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公
司名称及基金管理人相关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24日,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
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17日。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56
第七部分基金的存续 ........................................ 57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 68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8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86
第十三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9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3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6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97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 10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 10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3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5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6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2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 153
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由东方成长收益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在《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7.《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8.《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9.《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12.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3.招募说明书: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1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6.《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28.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东方成长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2.日/天:指公历日
33.月:指公历月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2.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转换入: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换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9.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
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叁仟叁佰叁拾叁万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200 57.60%
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8100 24.30%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700 8.10%
天津汇智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70 3.51%
天津汇远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123 3.37%
天津汇聚长行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1040 3.12%
合 计 33333 100%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估值委员会、
反洗钱工作组和权益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
化投资部、专户投资部、市场部、产品开发部、电子商务部、机构业务一部、战略
客户部、运营部、交易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
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财富管理部二十一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
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
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
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
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
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第一届理事;现任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监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
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
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
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委副书记,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东证融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雪飞先生,董事,硕士。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党委文书,吉林省国际
信托投资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交易部经理、总经理
助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自由大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春同志街第三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经理、机构业务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金融产品部总经理、职工监事、东证
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经纪业务
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渤海期货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真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沧州日报社记者,燕赵都市报社经济新
闻部主任,河北青年报社副总编辑,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本运营总监,兼任河北国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
董丁丁先生,董事,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中共党员。历任海南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飞行计划员、机组资源管理员、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部信贷信息助
理、信贷信息主管、公司业务经理、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资金信贷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雷小玲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EMBA,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贵阳市财经学
校会计专业教师,贵州省财经学院会计学系教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证监会发行部发行审核委员,亚太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现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海南分所所长,兼任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咨询委
员会主任委员。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
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
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
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
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
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华化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
委员会委员,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
家。
刘鸿鹏先生,董事,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
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历任
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