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2018年3月31日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3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9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2
十一、基金费用 ·························· 34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8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3
十七、违约责任 ·························· 4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7
二十、其他事项 ·························· 4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9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东
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
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 28 号 1-4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 年 6 月 1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
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
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
工具,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也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增发股票申购、要约收购类股票投
资、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的股票、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权益类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现金、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10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20%,其中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基金托管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
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本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除上述第6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及第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托管人严
格依照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融资、融券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
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
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
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
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
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
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
的需要,合理控制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
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出现流动性风险。投资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需经董事会授权,其中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董事会还应批准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一旦因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出现流动性风险,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风险,具体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
的资格证明、发行证券数量、定价依据、募集资金投向、承销商、发行期限、流通受限
期限,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付账号、划
付款项、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的前两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并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投资运作行
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改正或补救。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6、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
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了监督职责,则不承
担任何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示或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
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
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
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管理人在托管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帐户”中,本帐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
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
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
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
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
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
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
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
及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
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T+1 日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如需下
达 T+0 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令
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 2个工作小时前发送,并电话确认。T+0 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截止
时间为当日 15:00。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
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划款指令仅做形式审核。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
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
失的责任。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延迟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
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
行。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传真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
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及时通过电话确认,确保基金托管人及时查收。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后,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原件寄送至基金托管人,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内容完全一致,
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
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经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
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
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
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
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专用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
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
的最低备付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
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 T+1 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
指令。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的,构成基金
管理人违约,基金托管人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于 T+1 日 12:00 前向基金托管人书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相当于
应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自
行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公司申请,由其协助将相关
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
(2)针对基金管理人 T+1 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基金托管人可予以临时垫付,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款利率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按结算公司违
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对于基金托管人临时垫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于 T+2 日予以补足。基金管
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金的,基金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基
金托管人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证券处置费用、损益和其他法
律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时补足结算资金,基金托管人
未选择以上临时垫付资金方式的,基金管理人除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
人支付违约金外,应当赔偿基金托管人因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交收违约所造成的损
失。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
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
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须
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券账目。
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确保每日交易结束后证券账户
中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与基金会计账簿中的记载一致。
对于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证券账目,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不一致,双
方应积极查找原因并纠正,仍无法核对一致的,以基金管理人的交易记录、资金账目及
证券账目为准,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
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必须于每个工作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上述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并保证上述事宜按时进行。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
户, 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
拨付;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拨付相关款项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因基金银行
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资金划出、赎回和分红
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
另行规定。
(四)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
金的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及转入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
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五)赎回资金
1、T+1 日 15:00 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赎回基
金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2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将赎回及转出资金(含剔出归基金资产部分的赎回费)于 T+3 日下午 13:
00 前划往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开立的注册登记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六)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
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
事宜进行商谈。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应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八)基金融资、融券
如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融资、融券提供
必要的协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
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
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 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
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
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
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
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
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
《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