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2月1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99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4
年11月23日;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3月2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6、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为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本次更新内容包括:
1、更新了“第一部分绪言”“第二部分释义”中有关内容
2、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3、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的相关内容。
4、更新了“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
绩表现部分内容。
5、在“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本期基金相关公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0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
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九、基金的投资............................................................................................................................. 37
十、基金的业绩............................................................................................................................. 50
十一、基金的财产......................................................................................................................... 5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十七、风险揭示............................................................................................................................. 70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5
二十四、备查文件及查阅方式 ..................................................................................................... 9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合同: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竞争力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
通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公布、自2014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实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取
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
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华富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
料予以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
《业务规则》: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运
作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华富PMC选股系统: 指本基金管理人在美国管理学大师MichaelE.Porter的产业竞
争模型(Porter’sModelofCompetition,PMC)的基础上,结
合理财团队在中国的投资实践,开发出的选股系统。该系统
首先通过财务指标构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运用定量及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初选股票池中的个股从所处行业、
公司基本面及估值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综合评价的结果
对个股进行排序,形成精选股票池;
指定媒介: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7%、合肥兴泰
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大学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证券营业
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办
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现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富嘉业董事、华富瑞兴
董事。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局(非税局)科员,合
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
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
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至今,任合肥市第十六届人
大代表。
徐峰先生,董事,工学博士,历任安徽大学助教、讲师,安徽证券交易中心工程师、
高级工程师、电讯工程部经理助理、副经理,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登记结算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任经纪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范强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
长,安徽省财政厅工交处副处长,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副局长、局长,省地税局计财处处长,
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兼任华安证券董事、皖煤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省信
用担保集团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曹华玮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庆泰信托公
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
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
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深圳富泰和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长,申银证
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团委副书记,上
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
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上海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双创投资中心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忠道先生,本科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理论教研室助教,安徽省财政厅副主
任科员,安徽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皖煤投
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梅鹏军先生,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先后在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安徽
省物资局(后更名为安徽省徽商集团)工作,历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业
务经理,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金融研究所所长。现任兴泰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金
融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
陈启明先生,会计学硕士、本科学历。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群益证
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
耿志亮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风险管
理部分析师。2010年6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监助
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同时主持风险管理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满志弘女士,督察长,管理学硕士,CPA。曾任道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龚炜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先后供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监会安
徽监管局、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研究员、公司投研
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基金经理。
邵恒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历,CFA。曾任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
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
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监。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工程师,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龚炜先生,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16年。历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机构处科员、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基金和天
治成长精选股票型基金的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2012年9月加入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任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研究员、公司投研副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监、投研总监、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1日任华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2月21日任华富元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12月21日至2019年7月17日任华富成长趋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2日至
2020年2月27日任华富量子生命力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月31日至2020年2
月27日任华富智慧城市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27
日任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2月27日任
华富物联世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2月27日华富天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9日至2020年2月27日任华富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华富科技动能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黄卓立先生,于2005年3月2日到2007年10月25日担任华富竞争力基金基金经理。
鞠柏辉先生,于2007年10月25日到2010年9月6日担任华富竞争力基金基金经理。
张琦先生,于2010年6月2日到2012年12月19日担任华富竞争力基金基金经理。
郭晨先生,于2012年7月4日到2013年8月19日担任华富竞争力基金基金经理。
陈启明先生,于2015年5月11日至2019年7月19日任华富竞争力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
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
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公司分管公募投资业务的最高业务领导担任,负责投决
会的召集和主持。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龚炜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曹华玮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
张娅女士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总经理助理、创新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派卿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研究发展部总监助理
陈启明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 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
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