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5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8
十一、基金费用 ................................................... 4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4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6
十五、禁止行为 ................................................... 4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十七、违约责任 ................................................... 50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 53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4
二十、其他事项 ................................................... 55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A座1704-241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A座16层
邮政编码:300203
法定代表人:胡晓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5.143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8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
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注册日期: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
合同”)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为提高基金收益水平,本基金可以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
场股票投资。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
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
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
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
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
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对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
超过基金资产的20%,对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百分之十;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6)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
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
十;
9)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10)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百分之八十;因
通过发行市场申购、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11)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百分之十;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13)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
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
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
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
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
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
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
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
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
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
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
不定期地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
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
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
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
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
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
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
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
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
止认购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
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
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
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
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与本基金业务无关的任
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
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
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
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
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