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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2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风险揭示........................................................................................................................................12
四、基金的投资....................................................................................................................................23
五、基金的业绩....................................................................................................................................45
六、基金管理人....................................................................................................................................47
七、境外投资顾问................................................................................................................................59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61
九、基金的存续....................................................................................................................................62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3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5
十二、基金的财产................................................................................................................................79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8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91
十七、侧袋机制....................................................................................................................................9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02
十九、基金托管人..............................................................................................................................105
二十、境外托管人..............................................................................................................................108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11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46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7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9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194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96
二十七、备查文件..............................................................................................................................197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8月30日证监许可字[2011]1380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
15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
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兰克林
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年6月
16日起,修改后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
度、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
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
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
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
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
风险。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
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
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境
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等;二是开放式基
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
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
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
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
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
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
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
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风险揭
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5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
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变更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
《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
《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管理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管理规则》。凡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
的基金托管人、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
机构均应遵守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
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基金托管人委托,
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
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
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
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
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根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根据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15日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富兰克
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修订的《富兰克林
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但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除外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指自
然数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业务管理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业务管理规则》以及基
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
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
并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
为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提出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某一其他基金(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合法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
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
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
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
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
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是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亚
洲(除日本)市场风险、新兴市场风险、股票市场风险、区域配置风险、行业
配置风险和政治风险;二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
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国家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和小市值/高科技公司
股票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
险、衍生品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操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
险等。
(一)本基金特定风险
1、亚洲(除日本)市场风险
本基金对亚洲(除日本)市场的投资是为了分享亚洲(除日本)地区经济
高速增长的发展成果,但是如果亚洲(除日本)地区经济增长出现大幅度减缓
或是发生危机性事件,本基金投资的相关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下降或低于
预期,市场价格可能因此下跌,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系统性市场风险。
2、新兴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区域为新兴市场。各新兴市场特有的监管和管制制度
(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外汇管制制度等)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受到限制,对
投资业绩产生影响。此外,新兴市场普遍存在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发展不完
善、流动性较差、波动性较高等特征,可能使得本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
和潜在风险。
3、股票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基金的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承受股票市场的系
统性风险,不能完全规避股票市场整体下跌和个股市场价格下跌的风险。在股
票市场上涨时,基金可能由于持有非股票资产等原因,基金净值增长不能完全
跟随或超越股票市场的整体上涨幅度。
4、区域配置风险
由于亚洲(除日本)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宏观经济与证券市场等发展水平的
不均衡,本基金在区域配置上可能会较大比例地投资于少数亚洲国家或地区,
从而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市场的投资风险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重要
影响。
5、行业配置风险
由于部分亚洲(除日本)国家或者地区具有特殊的产业结构,偏重于某些
特定行业的发展,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不均衡,这些特定行
业所处的景气周期将对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6、政治风险
本基金以亚洲(除日本)市场为主要的投资地区,因此亚洲(除日本)地
区政治、社会或经济的重大事件(包括天然灾害、战争、暴动或罢工等),都可
能对本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市场或品种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
风险。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地区政
治、社会、经济的状况,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政治风险。
7、港股投资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但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
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
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
汇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
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A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
动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
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
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
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
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
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内地与香港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
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香
港联合交易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
险;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
常情况时,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
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市场,基于两地市场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
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
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存在不能及
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A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5)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
司方可采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
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
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
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
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
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
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若干交易限制,该等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本
基金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持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资
产估值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以及现行的港股通规则调整所带来的相应风险。
(5)基金资产投资港股标的比例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包括新兴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
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
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全球股市的
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各国各地区处于不同的产业经济循环周
期之中,这也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具体而言,海外股票市场对于负
面的特定事件的反映各不相同;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并且美国、英国、香港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
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
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都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的增加。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指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证券市值
小、市场规模小、发展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
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潜在风险往往要高于成熟市场,从而导致资产面
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美元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的变化影响人民币计价
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投资者使用人民币申购本基金,本基金将人民币兑换为外币在海外市场投
资。
为了有效地管理投资组合,本基金将在不抵触基金的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
的情况下,利用远期合约、股票指数期货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衍
生产品以避免币值波动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收益。
3、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
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
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
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
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4、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
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
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5、国家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不同国家的市场,而这些投资受到各国汇率、税
法、政府政策、对外贸易、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上述因素的变化可能会使基金的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境外投资的成本、
境外市场的波动性均可能会高于本国市场,也存在一定风险。
6、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
级产品价格的不利变化可能对本基金部分投资标的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
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7、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
于大型蓝筹股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
产品风险。
(三)开放式基金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对会对证券价值构成负面影响的利率走势,对基金而言,影
响其资产净值。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
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
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
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
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投资标的可能因财
务结构恶化或整体产业衰退,致使专业评级等机构调降该投资标的债信,进而
使得该投资标的产生潜在资本损失之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
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
股的流动性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使由于证券市场深度低,流通量少,因此
主要存在于新兴市场中。由于本基金部分投资于新兴市场,因此存在一定的流
动性风险。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
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区域、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区域主要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
度、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
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
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
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
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
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
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4、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基金管理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
素,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例如因为基金公司管理不善,或基金经理选股不
善导致决策失误,使投资者蒙受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
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
轧帐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
计核算风险。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
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
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本
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本基金在投资海外市场时会事先了解清楚各地区的税务法律法规,同时,
在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的协助下,完成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扣缴
工作。
7、交易结算风险
结算风险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风险。当双方在同一天进行交换时,就会
产生结算风险。在一方已经进行了支付后,如果另一方发生违约,就会产生结
算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国际性的专业清算公司统一进行交易结算,规避结算风险。
8、法律风险
指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上无效、合约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由于税
制、破产制度的改变等法律上的原因,给交易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法律风险
主要发生在OTC(也称为柜台市场)的交易中。
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约的不可实施性,包括合约潜在的非
法性,对手缺乏进行该项交易的合法资格,以及现行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而使
该合约失去法律效力等;二是交易对手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失去清偿能力或不能
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为清偿合约进行平仓交易。
9、金融模型风险
投资管理人对风险的管理越来越依赖复杂的量化模型,于是衍生出模型风
险。模型风险是指由于应用了不恰当的模型、或虽使用了恰当的模型但是模型
的结构不够充分、或者夸大了模型的解释能力,由此导致金融机构的信誉恶化
或获利能力降低。我们可以把模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结为五个方面:①由于给
定模型的随机特性,模型中有内在的不确定性。②将具有特定结构和参数估计
的模型运用于某种特殊的环境中。③在给定的模型中,参数赋值的不确定性。
用统计方法估计的参数值错误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用于模型中进行预测,预测
值就极有可能是错误的。④模型选择错误。⑤金融模型通常建立在一系列的学
术假设之上,投资实践与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
10、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
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
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
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11、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风险是指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包括期货、远期、掉
期、期权以及其他结构性产品,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
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的目的是为了对冲风险,而不是投机,会通过控制规
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来有效控制风险。
12、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
或逆回购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
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
性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13、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基金为提升交易效率或实现特定投资目的而进行大宗交
易时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相关资产法律风险等,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或陷入法律纠纷。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法律风险风险的前提下,谨慎进行大
宗交易。
1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人为造成的或者是系统性的,
由外部事件引发损失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操作风险:
(1)内部的欺骗:如资产的不合理配置、逃税、故意虚报头寸;
(2)外部的欺骗:如信息剽窃、第三方的伪造和盗窃、黑客的入侵;
(3)对员工的操作:如歧视、员工薪酬、雇员的安全和健康;
(4)对客户、产品和商业方面的操作:如市场操纵、反垄断、非正常贸
易、产品瑕疵、违反诚信、帐务混乱等;
(5)对资产的毁损:如自然灾害、恐怖主义、人为的破坏;
(6)业务和系统的崩溃:如基础设施崩溃、软件或硬件的失败;
(7)执行、传递过程中的管理:如数据录入错误、会计入账错误、命令通
报失败、资产损失被忽视等。
对于操作风险的控制主要有三个层次。首先是基本指标方面,主要是对于
那些与年利润有关的指标的控制。其次是对于各个业务的年利润相关指标的监
控。最后是对内部可能产生的风险的测量、报告、控制和减缓。
15、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
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
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
风险。
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
的一定时间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
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
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
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
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
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
(5)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
科创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6)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
不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
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
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着。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
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
带来政策影响。
16、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
易以及公司总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
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
度、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
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
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
资。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含存托凭证)市值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
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理念
亚洲地区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将愈显重要,并且增长步伐明显快于全球
的其他地区。本基金将精选亚洲地区内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通过深入挖掘亚
洲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中的投资机会,把握优势企业的升值潜力,将能为投资
者带来长期稳健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首先强调亚洲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的品质与成长性的
结合。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注重个股成长性指标分析,挖掘拥有更佳
成长特性的公司,构建股票池。同时,在亚洲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格局下,注
重各区域市场环境、政经前景分析,甄别不同亚洲国家与地区、行业与板块的
投资机会,优先考虑国家与地区的资产配置,决定行业与板块的基本布局,并
从中筛选出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优质上市公司。最后通过深入的投资价值评
估,形成优化的投资组合。
在固定收益类投资部分,其资产布局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
配置原则,并结合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工具等来制订具体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托境外投资顾问的全球权益类产品投资研究平台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研究平台,遵循“成长+品质+估值”三重选股标准,在亚洲范围内精选
具有持续成长潜力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力争为投资者带来持续稳定的长期
投资回报,并获取超越基准的业绩表现。
(1)股票初级筛选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和其他公司信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初步筛选出
具备良好品质和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财务分析:综合分析上市公司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负债情况、现
金流及其增长,筛选出财务稳健、具备成长性的上市公司;
?商业模式分析:重点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关注公司
的市场份额或经营利润是否在不断提升。
?公司管理层分析:重点分析公司管理团队是否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
力,分析要点包括是否具备较强的商业计划执行能力,资本扩张政策
是否得当,如对投资收益率和股本回报率的判断和合理运用。
(2)公司深度基本面分析
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与实地调研,从3-5年较长的周期
内从成长性和品质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度研究。对公司成长性的分析主要
从市场环境、行业特征、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及管理团队等方面进行全面分
析;对公司品质分析主要从公司的盈利质量、经营现金质量、公司治理能力、
远期发展战略及内在竞争优势等方面综合分析。
(3)投资价值评估
对经过深入基本面分析,具备良好品质和成长性的上市公司,通过相对估
值和绝对估值方法分析股票的合理估值,筛选出市场价格低估或合理的上市公
司股票。
(4)投资组合构建与管理
对于具备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股票,结合宏观经济和政策、证券市场状
况、市场流动性和公司行为等,按照投资目标,构建投资组合。基金根据具体
股票的投资价值、行业分类和风格特征,进行合理的比例配置,以达到投资组
合收益和风险的平衡和优化。
(5)投资组合的调整和优化
基金管理人及时跟踪亚洲各国和各地区经济形势、证券市场状况,进行财
务报表分析、实地调研,通过内部研究报告,结合外部研究报告对个股及相关
信息进行持续的追踪和更新,并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评估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评估和监控,适时进行调整和优
化。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基金资产投资运作的具体情况,通过债券投资以达到优化流动
性管理的目的。本基金将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日本等非亚洲(除日本)地区)及境内信用等级为
投资级以上的债券,其资产组合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配置原则。
本基金主要根据基金申购赎回对资金的流动性需求、基金在不同国家和地
区的资产配置需求、各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环境、货币和财政政策、金融市
场环境及利率走势等因素决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区域,并选择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等来构建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3、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
控的原则,适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
货、权证、远期合约、掉期等。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
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
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基金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货币远期、期
货、期权或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
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本基金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
整仓位,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4、外汇管理
本基金将贯彻以实现外汇管理的套期保值、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为主
的外汇管理政策。外汇管理的目标将主要依靠套期保值策略来实现。由于考虑
收益性的目标,本基金在资产配置过程中仍然不可避免的存在外汇风险敞口,
为了进一步降低风险敞口,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全球市场上存在的汇率管理工具
以及货币远期、货币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来对冲汇率风险。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
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分析,从而选择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
资。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
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
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基金经理根据对境外投
资市场和上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借鉴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研究成果和投
资建议,进行组合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
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
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
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
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以及对境外投资市场
和上市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借鉴境外投资顾问提供的研究成果和投资建
议,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境外证券的投资需要通过海外经纪商完成交易执行。基金经理通过系
统下达投资指令给中央交易室,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对海外经纪商下达指令,
由海外经纪商执行交易,并在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通过交易报表对基
金经理进行交易结果反馈。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
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
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5)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投资总监、
研究主管和风险管理经理参加。风险管理经理向会议提交最新的投资风险和业
绩评估报告,会议讨论基金投资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事项并形成决议,同时依
据绩效分析的结果提出组合调整建议。
(6)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会议的决议或建议,对投资组合进
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或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
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80%,其中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
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
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7)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上述1)-7)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10)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3、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
要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何单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5、境外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
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
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述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除上述“2、投资组合限制”的(2)、(4)、(5)及(6)中第7)项、
(7)中第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7、基金的融资和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七)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策略及流程
本基金在投资金融衍生品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立科学的风
险管理流程。
利用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的策略实现具有很严格的条件约束,当这些条
件不能满足时,该策略就存在了很大风险和失败可能性。在实际操作中,套期
保值交易主要蕴涵的风险包括基差风险、保值率风险、保证金变动风险以及期
货价格偏离合理价格的风险。本基金为提高套期保值的效率和有效性,严格按
照制定的交易方案执行,做好阶段性的资金管理,把现货头寸和期货头寸进行
组合风险管理,对基差变化、保证金变化、套期保值比率等进行动态监控和预
测。
具体的衍生品风险管理流程如下:
(1)基金经理出衍生品交易申请;
(2)风险控制部根据基金状况、市场状况以及不同衍生品的风险状况设立
交易限额;
(3)基金经理在交易限额内进行衍生品投资并做动态调整;
(4)风险控制部实时监控衍生品交易情况,对基差变动、保证金变化、套
期保值的比率、预期的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动态预测与监管;
(5)交易系统内设预警装置,接近交易限额即自动预警;
(6)监察稽核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
系统中的不足,提出改进的建议;定期重新评估,审定风险管理政策。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亚洲(除日本)净总收益指数(MSCIAC
Asia ex Japan Index(Net Total Return))。
MSCI亚洲(除日本)净总收益指数是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加权方法编制的
跟踪亚洲(除日本)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的投资指数,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
亚洲(除日本)地区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投资者的受托人,将行使本基金所持有股票的代理
投票权。在代理投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按照增
加股东利益、提高股东发言权的原则提出代理投票的建议。
2、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基金经理做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留代理投票的文件。
3、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对于基金
投资的注册地在中国以外的公司发行的和没有在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投票
权的股票,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
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在相
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
4、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本基金投资的公司的股份行使投票权的股
东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
类交易限制会妨碍组合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
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
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
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5、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其中包
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
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组合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
6、基金管理人也将聘请境外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提供代理投票服务,协助进
行代理投票的决定。第三方代理投票服务机构将提供代理投票的分析、提出投
票建议,并将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票决定形成指令通知发给统计投票机构,按
月出具持有股票的报告、投票的季度和年度总结。
(十二)证券交易
1、券商经纪人的选择标准
(1)券商经纪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先进、投资风格
与本基金管理人有互补性、在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行为。
(2)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能力:能及时、全面、定期提供高质
量的关于宏观、行业、资本市场、个股分析的报告及丰富全面的信息咨询服
务;有很强的分析能力,能根据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特定要求,提供专
门研究报告,具有开发量化投资组合模型的能力以及其他综合服务能力。
(3)券商经纪人能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与其他券商经纪人相比,该
券商经纪人能够提供最优惠合理的佣金率。
(4)券商经纪人具有较强的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
最佳价格成交,及时、准确、高效。
2、券商经纪人的交易量分配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关于“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券商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
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的规定,本基金将结合各券商经
纪人提供研究报告及综合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
每季度对各个券商经纪人进行考核和打分,并根据考核结果拟定交易量分配比
例,并至少每月进行调整。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报告(报告数量、质量、时效性、数据和定
量)、研究交流、交易执行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主要采取打分制,由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每季度对券商经纪人
进行打分,加权平均的结果为每家券商经纪人的得分。
考核打分计算公式是:研究报告(40%)、研究交流(10%)、交易执行
能力(40%)、服务质量(10%)。
(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四)基金投资风险管理
为了确保本基金的投资操作符合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收益风险特征,本基
金实行目标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地区和行业配置偏差控制,以及股票组合跟踪
误差控制。
1、地区和行业配置偏差控制
为控制本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控制部将对以下指标
进行跟踪和控制:投资于某个国家/地区上市公司股票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
与业绩比较基准中该国家/地区的配置比例之差;按照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投资于某个行业的上市公司股票占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与业绩比
较基准中该行业的配置比例之差。如果偏离超过限制,基金经理需要在30个工
作日内调整基金组合,使偏离符合限制的要求。
2、股票组合跟踪误差控制
为控制基金收益风险特征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风险控制部将定期计算
股票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并进行归因分析,以确定国家/地区
配置偏差、行业配置偏差和个股选择对跟踪误差的贡献,为基金经理进行组合
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本基金将采用如下公式计算跟踪误差:
TE?
T
d
其中i为i日投资组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差,d为i日投资组
合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之差的平均值,T为观察天数。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风险控制指标的变化,制定相应的策略,调整投资
组合资产与个股的配置,控制好整个组合的市场风险。
(十五)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
规定。
(十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4月20日
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截至2024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1,425,974.16 80.37
其中:普通股 200,527,391.06 69.64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30,898,583.10 10.73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4,170,383.56 4.92
其中:债券 14,170,383.56 4.9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587,902.97 7.84
8 其他资产 19,777,841.26 6.87
9 合计 287,962,101.95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25,395,602.16元,占期末净值比例为9.37%。
2、截至2024年3月31日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83,680,061.85 30.86
中国香港 54,117,816.74 19.96
韩国 42,804,221.53 15.79
中国台湾 33,803,527.36 12.47
日本 11,122,506.68 4.10
中国 5,897,840.00 2.18
合计 231,425,974.16 85.35
注:以上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进行统计
3、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基础材料 3,253,499.16 1.20
消费者非必需品 27,838,744.82 10.27
消费者常用品 - -
能源 3,088,216.97 1.14
金融 6,082,166.46 2.24
医疗保健 - -
工业 7,339,618.83 2.71
信息技术 165,184,581.82 60.92
电信服务 18,639,146.10 6.87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 -
合计 231,425,974.16 85.35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TSMC 台湾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TSM UN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8,800 18,147,165.30 6.69
2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005930 KS 韩国证券交易所 韩国 38,000 16,503,015.28 6.09
3 NVIDIA Corp 英伟达 NVDA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2,300 14,744,743.86 5.44
4 SK Hynix SK海力士 00066 韩国 韩国 13,00 12,538, 4.62
Inc 株式会社 0 KS 证券交易所 0 539.01
5 Broadcom Inc 博通股份有限公司 AVGO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200 11,284,540.74 4.16
6 Meta Platforms Inc Meta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META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000 10,335,570.30 3.81
7 QUALCOMM Inc 高通公司 QCOM US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6,800 8,168,047.80 3.01
8 MediaTek Inc 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54 TT 台湾证券交易所 中国台湾 30,000 7,949,362.44 2.93
9 Samsung Electro-Mechanics Co Ltd 三星电机公司 009150 KS 韩国证券交易所 韩国 9,800 7,680,500.78 2.83
10 Ibiden Co Ltd 揖斐电株式会社 4062 JP 东京证券交易所 日本 23,800 7,462,574.30 2.75
注:上述表格“所属国家(地区)”均按照股票及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点统
计。
5、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未评级 14,170,383.56 5.23
注:上述债券投资组合主要适用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国际权威机构评级。
6、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 券代码 债 券名称 数量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13,900,000 14,170,383.56 5.23
7、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
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内发
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5,664.5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800,065.38
3 应收股利 330,117.95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1,969.18
6 其他应收款 8,590,024.20
7 其他 -
8 合计 19,777,841.26
4)截至2024年3月31日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截至2024年3月3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截至2024年3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年2月22日- 2012年12月31日 5.50% 0.69% 3.03% 0.94% 2.47% -0.25%
2013年1月1日- 2013年12月31日 -3.32% 0.78% 0.68% 0.90% -4.00% -0.12%
2014年1月1日- 2014年12月31日 1.47% 0.70% 2.23% 0.64% -0.76% 0.06%
2015年1月1日- 2015年12月31日 -19.71% 2.23% -11.32% 1.00% -8.39% 1.23%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2.29% 1.20% 2.88% 1.00% -0.59% 0.20%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28.20% 0.81% 38.71% 0.58% -10.51% 0.23%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6.72% 1.37% -16.38% 1.08% -0.34% 0.29%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32.62% 1.05% 15.37% 0.79% 17.25% 0.26%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5.05% 1.71% 22.47% 1.54% 32.58% 0.17%
2021年1月1日- -8.82% 1.49% -6.36% 1.02% -2.46% 0.47%
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9.73% 1.91% -21.54% 1.42% 1.81% 0.49%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49% 1.14% 3.60% 0.92% -6.09% 0.22%
2012年2月22日-2024年3月31日 34.29% 1.34% 23.14% 1.02% 11.15% 0.32%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
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
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McGowan)先生,法学博士。历任美国证券交
易委员会资深律师,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多个高级职位(包括富兰克林邓普顿实
体及基金的董事职务),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董事长及中
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麦敬恩先生目前在富兰克林邓普
顿担任多个顾问职务,包括集团高级战略顾问,同时担任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国
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Lifestar
Holding plc独立董事及Sidara子顾问委员会成员。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历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
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法学博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
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
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
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国海创新资本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总法
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璟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韬睿惠悦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人才与奖
酬业务线咨询顾问,于2016年9月加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战略管理
部职员、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战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
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办公室副主任、战
略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方陈桂芳(Tiffany Hong)女士,工商管理学士,CPA。历任普华永道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经理,曾任富兰克林邓普顿的多个领导职务,包括
技术和运营首席行政官、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战略和规划高级副总
裁、项目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高级副总裁、总裁兼首席执行
官Jenny Johnson的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林世娟(Lim Seh Kuan)女士,南洋理工大学会计学士,注册会计师。
林女士曾任普华永道税务高级职员,CMG First State Investments会计师。林
女士于1998年加入Franklin Templeton Capital Holdings Pte Ltd,历任高
级会计师、亚太区会计经理、亚太区董事/财务控制人员、亚太区副总裁兼财务
负责人、副总裁兼国际税务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Franklin Templeton Capital Holdings Pte Ltd)亚太区首席会计官、富兰
克林邓普顿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富兰克林邓普顿海外投资基金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以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Charlie Y.SHI)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人寿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及莫比尔斯投资基金(伦敦股票
交易所上市基金)独立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笔
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
司另类投资外部评审专家。
独立董事过志英女士,中共党员,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
历任华晨投资投资经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发改委副处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
服务局处长、副局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管委会陆家嘴管理局副局长,中
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战略部总经理。现任中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中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
景湖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似吾六依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兼职。
独立董事Maverick T.Wong先生,航空航天理学硕士,CFA。历任GIC特
殊投资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韩国技术投资公司美国办事处负责人,新加坡政
府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部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常务
董事兼私募股权投资负责人,CBC集团(即康桥资本)常务董事兼首席运营官、
顾问,Ecoline Solar Pte Ltd常务董事,Golden Gate Private Equity Inc.
亚太区高级顾问。现任ACON Investments LLC高级顾问,Sequitur Energy
Resources LLC董事,Heal Venture Pte Ltd高级顾问,SecuXPro Pte Ltd首
席执行官,SG100 Movement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郭晖先生,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历任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
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中国中化集团上海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经理,上
海信托登记中心(现改制为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运总监、副主任等职,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金融规建协调处副处长、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副主
任(主持工作)、综合发展创新推进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等职。现任上海旌银
投资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秘书长,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并在上海晖宇商务咨询服务中心、抚顺市踔远企
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兼职。
管理层董事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
律师(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余天丽(Tin Lai Yu)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Asiabondportal.com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
发展部副董事,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区产品策略部董事。现任
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太
区业务及产品策略负责人、亚太区销售业务首席运营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黄学嘉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邕州支行计划财务部助理业务经理,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风控部副总裁,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主任会计师、管理会
计部经理、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
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张志强先生,理学硕士,CFA。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
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投资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
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QDII投资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3、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徐荔蓉先生,经济学硕士,中级经济师,CFA,CPA(非执业),律师
(非执业)。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
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季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经济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计划财务处主任科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东总部经理、高级经理,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元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监,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
总经理助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上海事业部董事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助理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CPA。历任上海银行
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
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
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督察长储丽莉女士,中共党员,法律硕士,律师(非执业)。历任上海物资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
公司法律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
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
法律顾问。
5、首席信息官
首席信息官丁磊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苏武进制冷设
备有限公司技术部助理工程师,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OA事业部项目经理,深
圳市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6、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李赛兰女士,法学硕士,高级会计师,CPA。历任北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国际业务部业务主办、财务部经理助理、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
财务经理,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财务经理,国
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人员、上海圆明园路证券营业部财务经
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财务经理、行政管理部副总经理。
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监事。
7、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徐成先生,CFA,朴茨茅斯大学(英国)金融决策分析硕士。历任永丰金
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新加坡东京海上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上海办事处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首席代表,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QDII投资副总监。截至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任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QDII投资总监,自2015年12月24日起任富兰克林
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25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美元债一
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7年7月8日起任富兰克林国
海沪港深成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8月22日起任
富兰克林国海估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
11月20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
金经理,自2020年8月18日起任富兰克林国海港股通远见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2年2月至2016年2月,由公司前基金经理曾宇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8、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徐荔蓉先生(公司管理层董事、总经
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志强先生(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职工监事);赵晓东先生(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
理、职工监事);刘怡敏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徐成先生
(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王晓宁先生(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叶斐先生(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储丽莉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3、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
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
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
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
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管理制度由风险控
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管理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
责。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
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
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
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
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
规章的情况。
七、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富兰克林顾问公司(“FAV”)将是本基金的投资顾问。FAV是富兰克林资
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富兰克林资源公司是一家全球性投资管理公司,在世界
范围内用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FTI”)这个名字经营。FAV的主
要投资专业人士将负责本基金的投资管理顾问工作。由于FTI运用其全球投资
团队的专业知识为其客户提供顾问服务,所以FAV也会借助FTI机构旗下其它
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全资顾问公司的人员来支持本基金的管
理。
注册地址:富兰克林公园大道1号,圣马特奥市,加利福尼亚州94403,
美利坚合众国
办公地址:富兰克林公园大道1号,圣马特奥市,加利福尼亚州94403,
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Alison Baur
成立时间:1985年
资产规模:4056亿美元(截至2019年1月31日)
主要联系人:BrianWachowicz
联系电话:(650)312-6726
传真:(650)525-7424
电子邮箱:BWachow@frk.com
(二)境外投资顾问主要人员情况
苏库玛·拉贾(Sukumar Rajah)是富兰克林邓普顿新兴市场股票投资组合管
理总监、高级常务董事,负责监管亚洲单一国家、区域和多国产品、投资流程
开发和增强,他是亚洲股票投资组合的首席投资组合经理。此外,他负责监督
印度股票小组,是分布在印度以外的印度相关基金和机构账户的主要投资组合
经理。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1、提供资产配置建议;
2、提供投资组合建议;
3、协助交易执行;
4、协助基金管理人进行业绩评估;
5、协同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风险管理。
八、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8月30日证监许可[2011]1380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1月4日
至2012年2月20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2月22日生效。
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6月15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1年6月16日起,修改后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九、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作日,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遵照
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开的相关文件中进行约定,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如遇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决定顺延至下一
开放日:
1、中国外汇市场暂停交易日;
2、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暂停对公业务,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决定顺延至下一开放日;
3、基金所投资的主要市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香港、韩国、印度、中国台
湾等国家或地区)由于假期或其它原因暂停交易,致使本基金资产净值20%以上
的资产无法交易或估值,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投资组合权重决定具体暂停
申购或赎回日期,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前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比例以本基金
在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或赎回前一个估值日的投资组合为基础。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
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则》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
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内(包括该
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自T+3日起(包括该日)投资者
须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
则,如因申请被注册登记机构给予“确认失败”的处理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10日内(包括该日)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
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
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和直销网上交易投资者以及直销电话交易投资者每次申购本基
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直销柜台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
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的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
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
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A类基
金份额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6%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不高于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A类基
金份额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1年 0.5%
1年≤N<2年 0.2%
N≥2年 0
C类基金份额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5%
Y≥30天 0
注:上表中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业务等各项费用。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
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在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A类基金份
额长于等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该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
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8=96,894.35份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可得到49,212.60份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后的金额,即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
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168×10,000=10,168元
赎回费用=10,168×0.5%=50.84元
净赎回金额=10,168-50.84=10,117.16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各类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包括该日)披露。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后的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
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国家外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5、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基金合同规定的非开放日及时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除第8、9项之外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
上述第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该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基金合同规定的非开放日及时间;
5、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
同时,在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暂停基金赎回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
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通过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支
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提前2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提前2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
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
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的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及
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非交易过户只能
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
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
该项业务。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
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
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
2、基金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
记等各项费用;
9、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以从本基金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其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
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2、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
程序在《顾问协议》中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
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4、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的“(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和“(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基金申购、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由基金投资者承担。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如基金收
取认购费,则此等费用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并以收取的认购费为上限;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除非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调低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
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本基金或本类型的基金采取持续性销售服
务费模式,则本基金可以依法引入持续性销售服务费收费模式;若引入该类收
费模式没有增加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负担,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
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在地规定及境外托管人的相关要求,以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
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保证上述账户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
财产独立,并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其他托管账户相独立。同时,保
证上述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依法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并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理由表明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理由表明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4、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对于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5、汇率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
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伦敦时间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
理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6、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7、开放式基金估值方法
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
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
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
的报价进行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款第1-8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收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
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
(含第4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出现差错的当事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
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
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
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受损方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其中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的
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
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
日后第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日后第2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
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
(5)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能
对基金投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并应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2、基金投资港股通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3、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
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
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
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
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有关交易管理、佣金返还安排、代理投票政策、流程记录的文件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
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
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
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有关费
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应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
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
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
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
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
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责。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
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
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
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
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
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
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
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
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
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
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
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
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
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
《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
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
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
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
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302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4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
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
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二十、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Columbus,OH 43240,U.S.A.
办公地址:383 Madison Avenue,New York,NY 10179-0001,U.S.A.
法定代表人: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年
总资产(截止2023年12月31日):3.88万亿美元
实收资本(截止2023年12月31日):1,214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截止2023年12月31日):32.4万亿美元
信用等级:穆迪评级Aa2(高级信用债券)
作为全球领先的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大通拥有3.88万亿美元资产,在超过
60个国家经营。在投资银行业务、消费者金融服务、小企业和商业银行业务、
金融交易处理、资产管理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方面,摩根大通均为业界领导
者。
摩根大通自1946年开始为其美国客户提供托管服务。之后为响应客户投
资海外的要求,摩根大通在1974年率先开展了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全球托管。
此后,摩根大通继续扩展服务,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客户需要。通过提供优质服
务和创新的产品,摩根大通始终保持其领先地位。
如今,作为全球托管行业的领先者,摩根大通托管资产达32.4万亿美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为全世界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提供创新的托管、基
金会计和服务以及证券服务。摩根大通是一家真正的全球机构,在超过60个国
家有实体运作。与很多竞争对手不同之处在于,我们还可为客户提供市场领先
的投资银行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全球期货与期权清算、股权及股权挂钩产品
以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交易与研究。同时,在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的现金和流动
性方面,摩根大通也有很强的解决方案能力。
此外,摩根大通还是亚太地区全球托管的先行者之一,其历史可以追溯到
1974年,在亚太地区15个国家/地区均有客户:日本、澳大利亚、文莱、中国
大陆、中国香港、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菲律
宾、泰国、东帝汶和越南。
(二)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的境外资产,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2、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一、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室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78
传真:021-6887 0708
联系人:王露易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梅非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982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徐昊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杨成茜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周志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任巧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1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程劲松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3156406
联系人:朱杰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471
联系人:王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2)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林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联系人:张强
客服电话:96592
公司网址:www.urcb.com
(13)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中国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崔庆军
电话:0512-69868519
传真:0512-69868373
联系人:吴骏
客服电话:96067
公司网址:www.suzhoubank.com
(1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王宁基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87555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6)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2栋(B座)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电话:0731-84403423
传真:/
联系人:陈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公司网址:https://stock.hnchasing.com/
(2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778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址:www.txsec.com
(2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21-68498507
传真:025-83387254
联系人:刘蓉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9)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2)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3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
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3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周驰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3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3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54509953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电话:021-20613643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2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余翼飞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4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3)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21-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和讯理财客网址:licaike.hexun.com
(4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45)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6)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8.jrj.com.cn
(4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571-88911818-8654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4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李丹
电话:136012649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49)武汉佰鲲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办公楼栋/单元31
层10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办公楼栋/单元31
层10号
法定代表人:祝涵峰
联系人:陈玲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5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51)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86(10)88312099
联系人:徐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5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5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9层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5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
联系人:张慧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57)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58)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5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60)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联系人:赵旸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6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62)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
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电话:15114053620
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陈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6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06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公司网址:https://www.5irich.com/
(6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963
传真:0551-65161825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6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传真:010-85632773
电话:010-85632771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6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杨雪松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67)玄元保险代理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68)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878016
联系人:林伊灵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6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李柳娜
联系人:穆飞虎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1)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
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
03、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红松
电话:021-38917000
传真:021-68685550
联系人:王曦语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17160
公司网址:https://www.htfutures.com/
(72)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施益媚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公司网址:www.ajzq.com
(7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电话:18301887072
传真:/
联系人:王鑫君
客户服务电话:021-5879 6226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com/
(7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电话:010-63631539
联系人:秦泽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75)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万松街道青年路278号中海中心32F-34F
法定代表人:邓晖
电话:15069421014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05-8
公司网址:www.huayuanstock.com
(7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7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 60195205
传真:021 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7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伟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7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李瑞豪
传真:0755-86013399
客户服务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公司网址: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80)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5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
传真:021-33830351
联系人:黎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qiangungun.com
(81)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2单元2127
法定代表人:宋鑫
电话:0371-61777520
传真:0371-61777520
联系人:宋鑫
客户服务电话:0371-61777518
(82)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8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20700800
联系人:马烨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8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8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
单元18层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6549499
传真:0755-26920530
联系人:李鹏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http://jfzinv.com/
(8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21-38909613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8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庞芝慧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8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95532/400 600 8008
传真:0755-82026792
联系人:李宇乐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 600 8008
公司网址:https://www.ciccwm.com/ciccwmweb/
(9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郭元媛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91)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20657517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9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卞晸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93)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公司网址:www.tl50.com
(94)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9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址:www.jnlc.com
(9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魏熠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9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赵东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www.kysec.cn
(98)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宜心
电话:0757-86266566
传真:0757-86250627
联系人:廖雪
客户服务电话:96138
公司网址:www.nanhaibank.com
(9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陆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h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10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17343036213
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宋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室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电话:021-3855 5610
传真:021-68883050-5610
联系人:肖燕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
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俞伟敏
联系人:张晓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管
理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交付于基金托管人;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按规定及约定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执行境外投资顾问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确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
算,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按规定及约定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
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23)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通知,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境外投资顾问,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入;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
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
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
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
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
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
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包括解任和聘任)和终止《基金合同》等三
种事项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了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视为有
效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将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若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
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
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的划付。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在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的情况下,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
用,注册登记机构有权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该类基金份额。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含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
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
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基金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具体支付
程序在《顾问协议》中规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5%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
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基金托管人。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证券市场进行交
易以及公司总部或经营范围在亚洲地区(不包括日本)的上市公司以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
度、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
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
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
资。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
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
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
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c.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j.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k.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l.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7)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c.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e.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f.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g.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上述a-g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h.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i.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j.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3)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现金;
b.存款证明;
c.商业票据;
d.政府债券;
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何单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5)境外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述比例
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除上述“(2)投资组合限制”的2)、4)、5)及6)中第g项、7)中第a-
g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
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7)基金的融资和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和融券。
(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
日后第2个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估值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日后第2个工作日,在规定
网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1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
全的职责。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
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高新区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A座17层170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时间: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50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9F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金: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
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
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
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
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
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
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
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
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
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区域为亚洲地区(除日本),包括中国香港、韩国、印
度、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等国家或地
区。本基金将至少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
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和港股通机制进行投
资。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若法律法规
变更或取消本限制的,则本基金按变更或取消后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亚洲地区(除日本)证券市场以及至少50%的营业收入来自
于亚洲地区而在亚洲以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6)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
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
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
制;
c.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g.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h.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i.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j.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k.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l.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7)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净值的10%。
c.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
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使转换。
e.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f.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
总份额的20%。
g.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
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本基金不投资于境外投资顾问管理的基金。
若基金超过上述a-g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
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9)基金参与回购交易、证券借贷交易的,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10)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
约、期权、掉期等境外衍生金融工具。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a.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00%;b.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c.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
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上述组合限制2)、4)、5)及6)中第g项、7)中第a-g项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七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5)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通知后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6、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通知)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或变更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应并确保境外托管人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境外投资顾问(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
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收益归于基
金财产,由此造成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
金资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7)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基金财产上设立任
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8)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如因基金投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日,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帐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或者境外托管人身份持有。除非经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授权人按照指令程序
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指令后,按照
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
(1)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例和程序作出;
(2)就通过证券系统相关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
和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
管人应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
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基金开立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
的投资品种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
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定。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6、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
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该:
1)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基金的证券;且,
2)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
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如果证券由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其自身应当并应当要求和确
保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
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3)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
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
4)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
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
发生的事件或管理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议约定的
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之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的第三方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
副本。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某
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份额的价值,精确到人民币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
的约定时间之前将基金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约定时间之前盖章或签字
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双方在核对时,由
于双方会计系统原因容许差异的绝对数在份额净值0.5%以内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
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同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进
行披露。
(4)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6)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4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
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其中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
处理;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按其规定处理。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
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
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并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参考国际
会计准则。
(2)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4)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
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
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与各自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
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主要的服务项目如下:
一、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
营部门负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
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储存并
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和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二、信息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认购交易的最终确认份额以基金成立后的确认份额为准。
2、本公司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月度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基金投资者也可
选择月度短信对账单。我司将在每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投资者发送基
金账户对账单。本公司提示,凡无法接收电子邮件对账单的基金投资者,须在开
户成功后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
长途费)和021-38789555),我们在核对基金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
基金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销售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
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相关公告。
四、资讯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
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我们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
服务。
2、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注册,登录定制所需要的各类公开
信息。如果留下个人邮箱,将会收到定制的信息。
五、客户服务中心
1、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语音服务和查询服
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信息、交易确认
情况等。同时,呼叫中心提供每周5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座席服务(节假
日除外)。
2、在线服务
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智能客服服务和每周5天、
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在线人工服务(节假日除外)。
3、公司官网
公司官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注册登录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持有情况、基金
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此外,还可以修改个人账户资料,查询热点问
题及其解答,查阅投资刊物,或提交投诉和建议等。
公司网址:WWW.FTSFUND.COM</p>电子信箱:SERVICE@FTSFUND.COM</p>微信公众号:搜索“国海富兰克林基金微管家”或“ftsfund”
六、客户投诉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公司官网留言、在线服务、呼叫
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4007004518(免长途费)、95105680(免长途费)和021-3878
9555
2、网站及在线客服:WWW.FTSFUND.COM</p>3、传真:021-6887 0708
4、电邮:SERVICE@FTSFUND.COM</p>5、其他,如邮寄等。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23年6月26日,关于增加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
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023年6月27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3、2023年6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1号);
4、2023年7月11日,关于增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023年7月15日,关于增加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023年7月2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7、2023年7月21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3年第2季度报告;
8、2023年8月2日,关于增加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国海富
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2023年8月9日,关于增加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2023年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中期报
告提示性公告;
11、2023年8月31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中期报告;
12、2023年8月31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于
2023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13、2023年10月17日,关于增加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2023年10月25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15、2023年10月25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16、2023年11月22日,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2024年1月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于
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18、2024年1月9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于
2024年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基金交易业务的公告;
19、2024年1月2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住所变更的公告;
20、2024年1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1、2024年1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2、2024年2月7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浦领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3、2024年3月23日,关于增加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2024年3月28日,关于增加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海
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2024年3月30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3年年度报告;
26、2024年3月30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27、2024年4月22日,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8、2024年4月22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及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