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1
第二部分释义 ............................................................................................................................... 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 9
第五部分基金的存续 ................................................................................................................. 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1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1
第十六部分基金收益与分配 ..................................................................................................... 54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66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 ......................................................................................................... 6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6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6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 7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8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在指定期间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
务费;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T 日: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
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83号)和2012
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关于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963号)的批复,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2年10月29日至2012年11月30日公开
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泰
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 年12月4日正式生效。
随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的发布与实施,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风险管理工具的多样化。而同业存单的推行以及期限曲线结构的
不断完善,使其逐步成为较为重要的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有利于资产优化配置。因此,为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国债期货、同业存单。
自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29日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内容包括对《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资产估值等事项进行相应修改以及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陆续修改和实施对
《基金合同》进行的必要修订。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10月10日起,
由原《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后,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
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
少于一定期限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一定期限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
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同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
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
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