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2年
10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泰柏
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83号)和2012
年10月23日《关于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基金部函【2012】963号)的核准,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12
月4日正式生效。
随着《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指引》的发布与实施,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风险管理工具的多样化。而同业存单的推行以
及期限曲线结构的不断完善,使其逐步成为较为重要的货币市场投资工具,有利于
资产优化配置。因此,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国债期货、
同业存单。
自201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29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议案》,内容包括对《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资产估值等事
项进行相应修改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陆续修改和实施对《基金合同》进行的必要修订。上述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年10月10日起,由原《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费率和托管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内容包括降低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和托管
费率。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7月
13日起,由原《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失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
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
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5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
数据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6日对招募说明书中的投
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70
七、 基金的存续 ················································································································· 71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72
九、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及质押 ····························································· 82
十、 基金的投资 ················································································································· 83
十一、 基金的业绩 ············································································································· 94
十二、 基金的财产 ············································································································· 98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 99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3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5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8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9
十八、 侧袋机制 ··············································································································· 115
十九、 基金的风险揭示 ··································································································· 118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2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5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1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6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 160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6月
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8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在指定期间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
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
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7月至
2016年11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
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12月加
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
联网运营团队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Anthony Fasso先生:董事,学士,1984年加入Bankers Trust,1995年至
2000年先后任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董事(亚洲)、高级副总裁及
常务董事(香港)。2000年至2001年担任iRegent Group Limited营销经理(香
港),2001年至2003年担任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行
政总裁及机构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香港),2003年至2004年担任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私人财富管理董事(墨尔本),2005 年至2010年担任AXA Investment
Managers亚太区行政总裁及全球执行委员会成员(巴黎/香港),2010年至2018
年担任AMP Capital国际业务行政总裁及全球客户部门(香港)主管,2019年
至今担任柏瑞投资行政总裁(亚洲,日本除外)。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
业顾问有限公司,1992年4月至1996年12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年1月至2001年7月任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年7月至2010年2月任AIG友邦证
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经理。2010年2月至
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7月至2011年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2011年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
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亦宜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Lazard & Co.旧金山办事处以及
Lazard Asia香港办事处,2010年至2013年曾担任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董事。2002年至今历任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金经理、执行董事,2006年至今同时担任新加坡上市公司TIH Limited董事。
文光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83年至2015年先后任中国人民大学会计
系助教、会计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89
年12月至1991年6月期间兼职于香港普华会计公司审计部。2015年3月从中
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
迪清云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
限公司创始人兼CEO,2019年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王永筠女士:监事长,硕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2004 年至2008 年任
职于德勤,2008 年至2019 年担任黑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董事,
2019年起担任柏瑞投资财务部门高级副总裁(亚洲,日本及台湾除外)。
刘晓冰先生:监事,二十六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12月进入公司,曾任
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
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
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
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
年6月起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1月起兼任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
ETF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5月起兼任华泰
柏瑞沪深300ETF基金、华泰柏瑞沪深3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2月
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 ETF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0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起任华泰柏
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