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四、基金资产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六、交易安排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收益分配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十、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十五、禁止行为
十六、违约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兴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正文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6 号东方花园饭店写字楼六层
法定代表人:邵淳
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100 年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 号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尚福林
注册资本:1338.6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兴业证券投资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
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兴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帐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间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所有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帐户,与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
严格的分帐管理,并对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法律要求披露的除外)。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二)基金清理规范后移交时资产的验证
在原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金星基金等四只基金清理规范后,由原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金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可有效;原海鸥基金、珠信基金、赣农受益基金、金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清理规范后的全部资产集中在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帐户和证券帐户中,并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验资报告。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基本帐户,在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备付金帐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帐户进行。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在其他银行
或非银行机构开立任何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帐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帐户。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在上海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帐户,用于证券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定协议,对证券资金帐户进行使用和管理。
(五)基金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帐户和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
义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帐户,在北京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国债托管帐户。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帐户和国债托管帐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定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七)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包括现金存取指令、收款指令、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但不包括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指令。
2、投资指令一式两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一联。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与划拨时间,并加盖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对于确认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若投资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每周应根据有关凭证、票据编制清单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四)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托管人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六、交易安排
(一)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选择的标准是:
1)资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 亿元人民币。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有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通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定期、全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个股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6)有自己的交易席位。
2、选用交易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标准考察后确定。
3、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如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若基金管理人不改正时,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给基金造成的损害,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用汇划、汇票、支票、本票等(限基金基本存款帐户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结算方式。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完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帐目的对帐
1、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编制交易记录,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托管人,托管人按日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2、基金的资金帐目由双方每日对帐一次,确保双方帐目帐帐相符。
3、基金证券帐目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帐。实物券帐目,每月月末双方进行帐实核对。
(四)本基金成立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五)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持有人可于任何一家开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络的证券经营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清算银行和证券经
营机构办理清算、过户和登记。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费用等项目后的价值。每一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一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无误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帐册的建帐和对帐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帐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帐册,对双方各自的帐册每月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2、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在不符之处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和纠正,保持双方平行登录的帐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2 日内完成;年中报表的编制,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20 日内完成;年度报表的编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次日(次日为法定休假日,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
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中报表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表完成后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复核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托管人认可的帐务为基本核准帐务。核对无误后,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表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八、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单位的数量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当年收益应先用于弥补上年亏损,在基金亏损完全弥补后尚有剩余的,方能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基金当年发生亏损,无净收益的,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的分配,采取现金的形式和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基金净收益的90%。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 个月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基金的年度分配方案。
2、分配方案公布后,由托管人就分配事宜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洽定分配时间、期限、挂牌代码,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帐户。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上市前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
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从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取得,并负责保管。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契约》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资产组合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批露报刊上公告。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完整保存各自的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公告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为15 年。
有关基金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责任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基金托管人未将自有资产或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与本基金资产分账管理,被通知纠正而未及时纠正;
6)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屡次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下达的指令;
7)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动用本基金资产,被通知纠正而未及时纠正;
8)基金托管人未遵守保密原则,并造成重大损失;
9)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有关账册、重要记录和重要文件、档案妥善保管;
10)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严重损害基金、基金管理人利益;
11)基金托管人有其他严重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
新任基金托管人要与原托管人进行资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基金资产组合和费用计提违背《暂行办法》和《基金契约》的规定,被通知纠正而未及时纠正;
6)基金管理人行为和状况涉及《暂行办法》和《基金契约》所禁止的行为或状况,未及时纠正或不能纠正;
7)基金管理人未遵守保密原则,并对基金造成重大损失;
8)基金管理人严重经营不善;
9)基金管理人有其他严重损害基金利益的行为。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实行按日计算,按月支付。
(一)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可
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一定比例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算,本基金扩募三个月后,若持有现金的比例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基金管理费。计算方法为:
H=E×1.5%×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现金比例超过20%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根据基金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在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下每年计提一次:
1)基金年平均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2)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
3)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超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
4)基金收益分配后其每单位资产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基金业绩报酬计算方法为:
业绩报酬=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MIN[M,N]×5%其中,
调整后期初资产净值=上年度末基金资产净值-上年度已分配收益;M=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1.2×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如果年内利率发生变动,则按时间段进行加权平均调整);N=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MIN[M,N]为M、N 中较小者;基金可分配净收益率=当年可分配净收益/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年末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年初基金资产净值;
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当年深综指涨跌幅×深市平均总市值+当年沪综指涨跌幅×沪市平均总市值)/(深市平均总市值+沪市平均总市值)]×80%+同期国债收益率×20%;
深市平均总市值=(年末深市总市值+年初深市总市值)/2;
沪市平均总市值=(年末沪市总市值+年初沪市总市值)/2;
业绩报酬每个会计年度末计算,由基金托管人于次个会计年度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算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遇公众假期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支取。
(三)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和支付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分别将上月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计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对方复核。发现差错时,双方共同改正;核对无误后,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将基金管理人报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费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十五、禁止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违反以下条款: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任一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证券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未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本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双方违约的情况下,由基金发起人代表基金对违约双方进行追偿。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七、争议的处理
(一)由于基金托管事宜发生纠纷时,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其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止。
(二)本协议一式6 份,协议双方各执2 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各1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并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基金持有人。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契约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当事人依据《基金契约》、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
签字、签订地、签订日期
基金管理人(盖章) 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签订地
签订日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