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增设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本基金将分设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份额为A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
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原有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目前已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基金账户中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华宝香港中小C”,基金简称为“006127”。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小于7日 1.50%
大于等于7日,小于30日 0.50%
大于等于30日 0%
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二、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e网金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1元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机构
目前仅在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开户、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C类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如后续增加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办理的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公告当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在定期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fsfund.com)或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924558、4007005588)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7月25日
附件:《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如下: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二部分释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C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新增:
66、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7、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8、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无 新增: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投资者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A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
五、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和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
投资者也可使用上海证券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和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到场内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管理人登记系统的基金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办理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同类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A类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10)终止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
(10)终止A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
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第十六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3、基金的上市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4、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5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新增: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7、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7、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