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临时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6年3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626号的注册,
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
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精选指数,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1)样本空间:该指数的范畴界定为截至重新调整基准日满足以下标准的、在香港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标普中国(A股除外)BMI指数中的所有中小盘股票:
1)股票必须达到相关日交易值中位数入选阈值,方有资格被纳入指数。入选阈值乃通
过按12个月日交易值中位数降序排列备选股票范畴来确定。在备选范畴中,按自由流通市
值计,排名前70%的、12个月日交易值中位数值为或高于最低12个月日交易值中位数值的
任何股票有资格被纳入指数,当前指数成分股有5%的缓冲区。
2)股票必须达到相关日交易值中位数入选阈值,方有资格被纳入指数。入选阈值乃通
过按12个月日交易值中位数降序排列备选股票范畴来确定。在备选范畴中,按自由流通市
值计,排名前70%的、12个月日交易值中位数值为或高于最低12个月日交易值中位数值的
任何股票有资格被纳入指数,当前指数成分股有5%的缓冲区。
(2)选样方法:
1)成分股选择:指数范畴中的满足上述标准的股票会被选中,纳入指数。
2)加权方式:该指数按自由流通市值确定权重,单支股票权重上限为5%。指数成分
股权重每季度更新一次,时间为3月、6月、9月和12月第三个周五收盘后。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www.spdji.com。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政治风险、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税务风
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如: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另外,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其特定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风险、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
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
率风险、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详见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
分的相关内容。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
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基金经理变更事项的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5月11日;有关指数指
引及存托凭证等相关内容的更新截至日为2021年3月31日;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
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7
五、基金的业绩 ............................................................................................................................. 28
六、基金管理人 ............................................................................................................................. 29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8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十八、基金托管人 ......................................................................................................................... 72
十九、境外托管人 ......................................................................................................................... 75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7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
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3日公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
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1、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3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
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7、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A类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以及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C类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4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2016年6月24日
4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即上海证
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4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时间段
49、《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3、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
系变更的行为
5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
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标的指数:指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S&P Hong Kong Listed China
MidSmallCap Select Index)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1、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2、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7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7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
7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①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可能与整个股票
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
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
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
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
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
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
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
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
编制错误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
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
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
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