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要求,现将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代码:501089,场内短简称:消费增强,场内扩位证券简称:消费红利增强L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计票时间为2020年4月10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3月9日,即在2020年3月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本基金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共计5,618,305.49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20%。上述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5,494,289.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124,016.49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97.79%。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万元,律师费4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4月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1、同意将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如下:
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7日≤N<30日 0.75%
30日≤N<365日 0.50%
N≥365日 0
(2)场内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日 1.50%
N≥7日 0.5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自2020年4月10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有关赎回费率的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2020年4月10日起正式生效,届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进行查阅。
四、备查文件
(一)《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调整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说明》)
(二)《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三)《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四)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五)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