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日
证监许可【2019】1201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11月
2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
(1) 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中满足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证券:
i. 过去两年连续现金分红且每年的税后现金股息率均大于0;
ii. 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排名在前90%;
iii. 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在前90%。
(2) 指数选样方法
i. 根据中证行业分类标准,将样本空间内证券分为能源、原材料、工业、
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医药卫生、金融地产、信息技术、电信业务和公用事业 10
个行业;
ii. 对各行业证券,计算其过去两年的平均税后现金股息率,并在行业内由
高到低排名,对主要消费行业,选取排名在前 30 的证券作为相应行业红利指数
样本;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不足 30 只,则全部证券作为相应行业红利指数样本。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标的指数采用调
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指数样本采用股
息率加权且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
(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
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
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
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
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
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
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领域包括:
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这
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可
能存在杠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
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
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为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
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21年5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8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3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
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
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8、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
内赎回
30、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
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6、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标的指数:指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方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4、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11)1101内02-11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11层02-11房间
设立日期:2011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蒋金强
电话:010-57303969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03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
主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
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湖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瑞信方正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
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
(COO),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社团法
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PPP)发展协会理事,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
察人,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董事。曾任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
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代理董
事长、顾问、副总经理,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
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明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