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08月2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8年9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18号)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19年1月14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跟踪香港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为香港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二)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三)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
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高仓位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密切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对股票市
场的系统性风险,虽然本基金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国内A股和香港(港股通标
的)两地股票配置比例,但因两地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联动性,调整比例配置也不能完全规
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在市场大幅上涨时也不能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跟随或超
越市场上涨幅度。因此,本基金的波动性可能较高,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可能更大。
2、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
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
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
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4、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
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
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
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如香港市场
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香港市场证券交
易为T+0回转交易,区别于A股市场,存在过度交易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
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
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也可能存在由于上市
交易价格与基金净值折价而带来的风险;另外,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
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存在暂停上
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八)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九)《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清算、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
本基金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5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7
十、基金的投资 .............................................................................................................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68
十二、基金的财产..........................................................................................................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十八、风险揭示 ............................................................................................................. 8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12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本基金: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7、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0、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1、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3、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交易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6、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港股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投资者可以通过内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
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
股通。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标的指数:指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4、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
关系变更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20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9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
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
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300ETF联接(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
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
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面50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
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H股指数(QDII)、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
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嘉实深证基本面120ETF联接、嘉实黄金(QDII-
FOF-LOF)、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
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
财宝7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嘉实中证500ETF、嘉实
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500ETF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
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
美国成长股票(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
期混合、嘉实宝A/B、嘉实活期宝货币、嘉实1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
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ETF、嘉实中证医药
卫生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嘉实3个月理财债券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
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
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
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ETF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
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
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
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
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
合(LOF)、嘉实成长增强混合、嘉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