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9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4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6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70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
本基金的备案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
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上证5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6、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
记结算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生效日,《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标的指数:上证50指数
53、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4、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5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指定的行为
60、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1、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62、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上证50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
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5年2月28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19号文准予募集。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4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达上
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易方达上证
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
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
月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上证50分级A类份额和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终
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易方达上证
50分级A类份额与易方达上证50分级B类份额退市,并以2020年12月31日
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易方达上证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易方达上证5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如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5000万元,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本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三)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
交易的新功能,本基金可以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
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
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基金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
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遵循“先进先出”原
则,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使用的赎回费率;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及时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
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
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