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0年07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1492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4、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封闭期间投资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基金上市交易后,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在证券市场持续下
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本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
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另外,当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相关法律法
规的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无法申请上市、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
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
殊市场条件下,如临近开放期或开放期内遇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
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
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5、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为主要投资策略,由此产生的投资风
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可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
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
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
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
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次级债等)、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亦可在封闭期内通过战略配售的方式进行股票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约定参与并接受科创板发行人的战略配售股票,由此产生的
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基金采用战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的部分,通
常有一定限售期,因此,本基金部分股票投资面临限售期内标的无法交易的风险。本基金可
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是否采用战略配售策略,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参与战略配售。
本基金基金资产可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
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
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以资产信用为支持,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
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若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可能面临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
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
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投资
于科创板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
票资产的0%-2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
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8、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登记机构完成每个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确认时,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
动清算的风险。
9、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发
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10、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1、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20年11月1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 7
第二部分 释义 ...........................................................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3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5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7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5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60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科创板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
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改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32、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闭期:指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
(包括该日)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年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不存在
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上市交易
42、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20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但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延长开放期
时间并公告,但开放期最长不可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
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
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暂
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公告)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52、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投资
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5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投资
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5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0、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7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7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文批
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持有股份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6%;上海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