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3
五、基金备案....................................................... 15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16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八、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22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十二、基金的托管................................................... 4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43
十五、基金的财产................................................... 5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8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二十二、违约责任................................................... 72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7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4
二十五、其他事项................................................... 75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6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三)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 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
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
的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
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9、《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
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6、上交所《业务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2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2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
运作的基金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32、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注册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37、注册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日:指公历日
44、月:指公历月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增加
50、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
基金管理人要求卖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
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
额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
预估现金部分)实时市值,简称IOPV
61、元:指人民币元
62、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
“全面指定交易”
63、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
额之日
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
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
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委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管理。上证
180公司治理指数的所有权归属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
购。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份额的1%。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
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
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
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
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
(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
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
认购费用。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及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
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
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
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
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
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
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
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
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
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