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7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8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3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3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3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4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4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5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6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6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民营企
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民营
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
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
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简称ETF
ETF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
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
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上交所《业务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
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
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
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
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
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
额的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参考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
数额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
指定交易”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
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募集目标详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
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和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
户。募集的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认购方式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
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
数申请。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理人或
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公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的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
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整数
位,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
法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的市值)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3、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4、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除因上述第2项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外,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契约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
四、 参考基金份额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参考
基金份额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
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T+1日和T+2日交收,
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登
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之间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登记结算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则按最
新规定办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与赎回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编制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申购、赎
回清单产生差错,基金管理人可申请基金交易的临时停牌或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