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0年6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上证民营企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747号文)核准,进行募
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10年8月5日基金部函[2010]号文件《关于上证民营企业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
金基金合同已于2010年8月5日正式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
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
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
与招募说明书内容有关的一项或多项重大变更,具体事项请参考基金管理人最近三个交易
日内披露的关于上述重大变更的相关公告。
目录
一、绪言
二、释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投资
十一、基金的业绩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3、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9、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0、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即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
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简
称ETF;
12、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
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13、招募说明书:《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4、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发售公告:《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1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1、《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
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5、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6、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1、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3、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4、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5、日/天:公历日;
36、月:公历月;
37、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9、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0、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民营企业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50、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参考基金份额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简称
IOPV;
55、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参考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
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6、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7、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
定交易”;
58、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9、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60、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
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63、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5、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6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7、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证民营企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9、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顾问。
Massimo Mazzini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CA AIPG SGR投资总监、
CAAM AI SGR及CA AIPG SGR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展总监。
Andrea Vismara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
事务所担任律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担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事务部总经理,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企业服务部总经理。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
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人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
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
肃省委研究室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
责贷款管理和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
工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监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
计、上海营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
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等,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兼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
纳部、税务师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IMI资
产管理SGR企业经管部、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师;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现任监察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
金事业部副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部总经理。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
咨询顾问,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首席市场官兼市场发展部、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
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
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总裁。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
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
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
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
(实业投资部)副主任,并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16届主板发审委专
职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
部监察稽核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督察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
所长、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
监事,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
局干部,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处长,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
员,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崔俊杰先生,国籍中国,管理学硕士,1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8年7月加盟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规划部产品设计师、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量化研究员,先后
从事产品设计、量化研究工作,现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2013年03
月担任鹏华深证民营ETF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03月担任鹏华深证民营ETF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2013年03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5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03月担任鹏华
上证民企50ETF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07月至2018年02月担任鹏华沪深300ETF 基金基
金经理,2014年12月担任鹏华资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担任鹏华传媒分级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04月担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8月至2016年07月
担任鹏华医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7月担任鹏华医药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2月至2018年03月
担任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基金经理。崔俊杰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3年03月担任鹏华深证民营ETF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03月担任鹏华深证民营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03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5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07月至2018年02月担任鹏华沪深300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2月担任鹏华资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4年12月担任鹏华传媒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4月担任鹏华银行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08月至2016年07月担任鹏华医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7月担任鹏华医药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担任鹏华香港银行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02月至2018年03月担任鹏华量化先锋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张羽翔先生,国籍中国,工学硕士,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招商银行软件中心
(原深圳市融博技术公司)数据分析师;2011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
稽核部资深金融工程师、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资深量化研究员,先后从事金融工程、量化
研究等工作;现任量化及衍生品投资部基金经理。2015年09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50ETF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09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50ETF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6月至
2018年05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7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09月担任鹏华沪深300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09月担任鹏华
中证500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4月担任鹏华互联网分级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04月担任鹏华创业板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5月至2018年08月担
任鹏华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5月担任鹏华香港中小企业指数(LOF)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05月担任鹏华钢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04月担任酒ETF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07月担任国防ETF基金基金经理。张羽翔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5年09月担任鹏华上证民企5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6月至2018年05月担任鹏华新丝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7月担任鹏华高铁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9月担任鹏华沪深300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09月担任鹏华中证500指数(LOF)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担任鹏华一带一路分级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1月担任鹏华新能源分级基金基金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