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2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3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9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29
第九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30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50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78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0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81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券投资基金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易方达上证中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
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
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其他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登记结算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
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
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
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
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
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按基金合同的约定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
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场外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
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
赎回业务的场所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申购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
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
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
外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对价指现金
赎回对价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赎回对价指现金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中盘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
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
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
申购赎回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
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
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
公司)预先冻结
指定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
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
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
酬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中盘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0%,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
四、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 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
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份额的1.0%,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资金与股票的权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募集股票在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
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所持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
要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
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
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
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
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场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
转托管,在将场外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
办法。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一)场内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场外申购赎回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
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
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
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
前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
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
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
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
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
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场内份额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
份额申请;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内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等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
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四、场内申购与赎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