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16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8
第八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22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4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7
第二十二部分 业务规则 70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71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3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事项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消费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
“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 基金”,即指
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
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联接基金 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发售代理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
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
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
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
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消费80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现金替代 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
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
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
之日
基金净值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消费80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
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
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份
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
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
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
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3、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
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
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
付认购费用。
4、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
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
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
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
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
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2、持有限额
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八、募集资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结算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
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
账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
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
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
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
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
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
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日内发布基
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
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
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
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
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
名单,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
办理申购。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
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
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
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
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
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具体规定请参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