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3月
目录
1、 前言和释义 ....................................................................................................................... 3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4、 基金备案 ......................................................................................................................... 12
5、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3
6、 基金份额的交易 ............................................................................................................. 1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20
9、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21
10、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13、 基金的托管 ..................................................................................................................... 37
14、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38
15、 基金的投资 ..................................................................................................................... 39
16、 基金的财产 ..................................................................................................................... 44
17、 基金资产估值 ................................................................................................................. 45
18、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9
19、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20、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21、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23、 违约责任 ......................................................................................................................... 62
24、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3
25、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4
26、 其他事项 ......................................................................................................................... 65
27、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66
1、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证南方小
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摘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
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
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
称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
务
指定交易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
面指定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
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合同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
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合同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
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
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
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证南方小康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 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简称小康指数。
六、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3、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
行的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相关规定。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 募集期的资金与股票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
户。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六、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七、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 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
金建仓。
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 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 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
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
说明书》规定。
6、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 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中证南方小康产业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7、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相关条件许可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最迟不超过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
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者可
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
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
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
额的清算,在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