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四月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9年10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9]2117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4月9日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证券行业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剔除下列股票后的所有上海A股股票。
1)上市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股票;
2)暂停上市股票;
3)经营状况异常或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4)股价波动较大、市场表现明显受到操纵的股票;
5)其他经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应该剔除的股票。
(2)选样方法
将样本空间内所有属于证券行业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
www.sse.com.cn。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当
样本数量超过10只(含10只),单个样本权重不超过15%;当样本数量在10只
以下,单个样本不设权重限制。
4、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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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5、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其他风险等等。其中,同时
由于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特有风险主要涵盖:指数化投资风险,
包括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
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等;基金运作的特有风
险,包括上市交易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交易风险、参考IOPV
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
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风险等等,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十八部分风险揭示章节。
6、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7、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8、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
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1、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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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复核。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8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9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90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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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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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上证证券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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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19、标的指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证券行业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20、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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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
32、登记结算业务:指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
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33、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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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汇
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44、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45、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50、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51、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52、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
其他对价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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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
数中的所有成分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分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58、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
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
率差额之日
6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6、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
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7、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
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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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
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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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庆玲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
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强先生,董事,总经理。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美国注册管理会
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
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
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戴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5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2004年毕业于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
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汇安上证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任密西根大
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
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余剑峰先生,独立董事。2008年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
融学博士,教授学位。曾于2014秋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访问教授;2015
年至2016年任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经管学院金融学教授、执行副院长;2008
年至2017年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金融学助理教授、副教授(终身教授)、
正教授、Piper Jaffray讲席教授;2016年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建树
讲席教授;2017年至今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2019
年至今任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副院长。
黄磊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曾任山东财经大学
金融学院院长;曾任山东省政协、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经济组召集人、
山东省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
委员会委员。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区域金融优化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山东)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王丽英女士,监事。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学
士,2011年6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部
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7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财务)。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戴樱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
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
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2017年11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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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5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
验,硕士。2005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先后任固定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2008
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管理建信稳定增利、双息红利、安心保本等债券型
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年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
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0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理科硕
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
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1日加
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
首席投资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FA。英国杜伦大
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助理,盛世
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