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2月23日证监许可【2011】269号文核准,基金
合同于2011年6月1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
(1) 样本空间
上证国有企业100指数样本由上证地方国有企业50指数样本和上证中央企业50指数样
本组合而成。
(2) 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上市公司证券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和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然后
将两指标的排名结果相加,所得和的排名作为上市公司证券的综合排名,原则上选取排名
在前50名证券作为指数样本。
(3) 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调整市值加权,并设置权重因子。权重因子介于0和1之间,以使上证地企指
数和上证国企指数中单个样本权重分别不超过15%和10%。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型基金和混合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基金中属于指数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是股票基
金中风险中等、收益与市场平均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
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 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1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已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
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10
四、 基金托管人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 基金的募集 .....................................................26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28
九、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9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十一、 基金的投资 .....................................................41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 ...................................................47
十三、 基金的业绩 .....................................................51
十四、 基金的财产 .....................................................53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六、 基金的收益分配 .................................................58
十七、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1
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65
二十、 风险提示 .......................................................71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76
二十二、 基金合同摘要 ..............................................78
二十三、 托管协议摘要 ..............................................93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4
二十五、 其他事项 ................................................. 105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7
二十七、 备查文件 ................................................. 108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或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或者“ETF基金”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2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
件
2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31、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
国有企业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32、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3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3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
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3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3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3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
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38、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4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
43、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4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45、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46、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5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指自然数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是
规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当事机构在基金运作过程的业
务规则。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60、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
交易账户的业务
61、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基准
日
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不包含分红部分)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00%(不包含分红部分)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8月12日
电话:(021)38834999
联系人:高爽秋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8350万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1650万元的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章砚(ZHANG Yan)女士,董事长。国籍:中国。英国伦敦大学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公共金融政策专业硕士。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银行总行全球金
融市场部主管、助理总经理、总监,总行金融市场总部、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清华大学法学博士。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总裁。2000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市
场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和公司副总经理。
韩温(HAN Wen)先生,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
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公司业务部高级经理,通
州支行副行长,海淀支行副行长,上地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丰台支行行长等
职。
杨柳(YANG Liu)先生,董事。国籍:中国。2019年9月起担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武汉大学经管学院企业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国银行财富与私人银行部副
总经理。曾任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原中国银行信托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
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曾仲诚(Paul Tsang)先生,董事。国籍:中国。为贝莱德亚太区首席风险管理总
监、董事总经理,负责领导亚太区的风险管理工作,同时担任贝莱德亚太区执行委员会
成员。曾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贝莱德。此前,他曾担任摩根士丹利亚洲首席风险管理
总监,以及其亚太区执行委员会成员,带领独立的风险管理团队,专责管理摩根士丹利
在亚洲各经营范围的市场、信贷及营运风险,包括机构销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
资本市场、投资银行、投资管理及财富管理业务。曾先生过去亦曾于美林的市场风险管
理团队效力九年,并曾于瑞银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结构部工作两年。曾先生现为中国清
华大学及北京大学的风险管理客座讲师。他拥有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工商管理
学士学位,以及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赵欣舸(ZHAO Xinge)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博士。
曾在美国威廉与玛丽学院商学院任教,并曾为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美国共同基金业行业
协会)等公司和机构提供咨询。现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学与会计学教授、副教务长
和金融MBA主任,并在华宝信托担任独立董事。
杜惠芬(DU Huifen)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美
国俄克拉荷马州梅达斯经济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澳大利亚国立大学高级访问学者,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兼任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山西财经大学计统系讲师、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
学独立学院(筹)教授、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等职。
付磊(Fu Lei)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博士。现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北
京总会计师协会学术委员,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等职。
孙祁祥(SUN Qixiang)女士,独立董事。国籍:中国。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研究中
心主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
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
2. 监事
卢井泉(LU Jingquan)先生,监事,国籍:中国。南京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历任空
军指挥学院教员、中国银行总行机关党委组织部副部长、武汉中北支行副行长、企业年
金理事会高级经理、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高级交易员。
赵蓓青(ZHAO Beiqing)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研究生学历。历任辽宁省
证券公司上海总部交易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员、交易主管。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3. 管理层成员
李道滨(LI Daobin)先生,董事、执行总裁。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欧阳向军(Jason X. OUYANG)先生,督察长。国籍:加拿大。中国证券业协会-沃
顿商学院高级管理培训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毕业证书,加拿大西部大学毅
伟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MBA)和经济学硕
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团公司、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和加拿大伦敦人寿保险公司等海
外机构从事金融工作多年,也曾任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英大证券)研究发展中心
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总监、监察稽核总监和上海复旦大学国际金融系国
际金融教研室主任、讲师。
张家文(ZHANG Jiawen)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历任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太仓支行副行长、苏州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苏州分行工
业园区支行行长、苏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
闫黎平(YAN Liping)女士,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
硕士。2019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
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保险机构业务部总经理。
赵永东(ZHAO Yongdong)先生,副执行总裁。国籍:中国。安徽大学经济学学
士。2021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执行总裁。曾任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马鞍山分行党委书记、分行行长,安徽省分
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公司金融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委员、分行副行
长。
奚鹏洲(XI Pengzhou)先生,投资总监(固定收益),国籍:中国。曾在中国银行交
易中心(上海)担任高级交易员。2009年进入公司,先后在投资管理部担任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至今担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建(LI Jian)先生,投资总监(权益),国籍:中国。曾在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
限公司研究部、联合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恒泰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
司工作。2005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管理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副
总经理、基金经理。2016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 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赵建忠(ZHAO Jianzhong)先生,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AVP),金融学
硕士。2007年加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会计、研究部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中证100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国企
ETF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至今任中银300E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
2月任中银宏利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至2018年2月任中银丰利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4月至今任中银100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中银800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8月至今任中银黄金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9月至今任中银上海金ETF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11月至今任中银中证100ETF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具有15年证券从业年限。
具备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曾任基金经理:
周小丹(ZHOU Xiaodan)先生,2011年6月至2015年6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主席:李道滨(执行总裁)
成员:奚鹏洲(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李建(投资总监(权益))、方明(专户投
资部总经理)、李丽洋(研究部总经理)
列席成员:欧阳向军(督察长)、施扬(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