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八、基金份额的折算 ........................................................................................................................ 2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1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4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3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8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7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0
二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
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三)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
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10.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5.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非直销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0.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2.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将导致本基金份
额总数的增加
44. 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
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赎回将导致本基金份额总数的减少
45. 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46.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
的场所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
“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
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5. 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
方式的基金
56.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
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7. 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现金或其他对价
58. 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9. 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 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61. 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2. 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
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额数计算
63.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4.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 预估现金部分: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
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先冻结
66. 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在不改变投资人权益的前提下将投资人的
基金份额净值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的行为
67. 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68. 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9.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
7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71. 日/天:指公历日
72. 月:指公历月
73. 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4.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7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沪深300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联接基金
若未来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投资
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基金份额的分级
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ETF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的全
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募集目标、发售方式、发售对象、发售价格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
说明书。
2.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3.基金发售方式和场所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
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上述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提交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其认购申请的
确认结果。
4.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
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间的信
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五)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3年。
2.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
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5000万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
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中国结算应予以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非直销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非直销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各方当事人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其效力。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额应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1、3、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届时,基金管
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
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