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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月8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沪深300ETF
基金场内简称 华夏300(扩位简称:300ETF基金)
基金主代码 5103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年12月2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4年12月31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人民币元) 4.1179
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人民币元) 7,289,729,564.01
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本次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 0.660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 本次分红为2024年度的第1次分红
注①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本次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上表中“基准日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收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
②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5年1月10日
除息日 2025年1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5年1月16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及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利润,暂不征收所得税。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3.1对于权益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分红款,本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将基金利润分配的款项及代理发放利润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2025年1月15日将已在证券公司处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划付给被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对于使用专用席位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发放。
3.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