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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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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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6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783号文
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
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
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
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
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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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
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
集或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
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
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
ETF 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ETF 特有风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
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
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
回失败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
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
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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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0年第2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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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6
二、释义........................................................................................................................ 7
三、基金管理人.......................................................................................................... 13
四、基金托管人.......................................................................................................... 28
五、相关服务机构...................................................................................................... 31
六、基金的募集..........................................................................................................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50
十一、基金的投资...................................................................................................... 52
十二、基金的业绩...................................................................................................... 63
十三、基金的财产...................................................................................................... 6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65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十九、风险揭示..........................................................................................................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3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9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六、备查文件...................................................................................................... 98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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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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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50等权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5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2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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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
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司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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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
的行为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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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汇兑损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
数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
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
5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者“ETF 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
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5.ETF联接基金或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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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56.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57.申购对价: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8.赎回对价: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9.组合证券: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60.标的指数: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0等权重指数及其未来
可能发生的变更
61.现金替代: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62.现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计算
6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
结
66.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7.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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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68.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
之日
69.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7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
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71.日/天:指公历日
72.月:指公历月
73.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7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
“全面指定交易”
76.发售协调人: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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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
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
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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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
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
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
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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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