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13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 1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二、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41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47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3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二十二、违约责任 ............................................................................................................................ 6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6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70
二十五、其他事项 ............................................................................................................................ 7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5年期国债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相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
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1.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
及相关业务
33.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
金管理人申请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
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及其未
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0.优化抽样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对标的指数中各成份债券的
历史数据和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和优化,选择适当数目的债券构建组合,达到复制
指数的目的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
法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
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
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差额之日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5年期国债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
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发售代理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各发
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
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
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份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
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间资金与债券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
开立的专门账户。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
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
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
以解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
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
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低
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
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
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
基金,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及公告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
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基金开通特
殊申购,特殊申购仅开通一日,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按金额申购,不收取申购费。
2.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人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